民事侵權不告不理的,自己的權利自己維護,別人幫不上忙.如果覺得有被侵權,應該是提告來追討自己應有的權利!!讓法官來評斷有無被侵權,若告不贏就不是被侵權,也沒有強制執行之力~~聲討別人在我個人見解是沾別人的光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
幸福空間這幾年播放的案子真的越來越俗氣且沒有美感,看到後面都會覺得台灣人的美感怎麼會這麼差.....,但後來想想這些都是設計公司花錢買來上的節目也無可厚非,畢竟要賺錢也只能撥放.....,但真的很擔心台灣人的美感訓練被這些電視節目教壞了...
Tracy k wrote:每個人對美感的見解不(恕刪) 也有可能出現沒美感,不好住也不實用啊。這件事情不管有沒有侵權,就我這外人來看就是有夠沒商業道德。拿別人的作品來當成自己的介紹,不管是對原創作者還是消費者都非好事,當然道德只於律己,不過也就別怪別人批評水準差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