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好像兩國在第三國開戰一樣,不管誰輸誰贏這第三國都會被打
建設局/消防局/環保局/國稅局 ....
告建設局
要拆屋也要申請,而且有違建要先拆,動到了外牆,得找建築師簽證
又是大樓公寓 - 消防先送審吧
還有廢棄物申請了沒有??? 有沒有分類 ???
喔! 有沒有開發票,合約有沒有上印花???
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是刑法
因工作取得個人資料,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 .... 慘
先來個小菜
那往外推的窗子已經是違章了,也跑出去建築線了吧
要申請裝修及拆除,那違章先拆了吧
那又卡到了外牆耶;再找建築師來簽證吧
這並不需要當事人去檢舉
對這相關程序有興趣的人都可以找建管單位去瞭解一下的
前面也有告知在 SOGO 附近
這又是一個業主被抓來吊在城門口的例子
路過的人如果心情不好,踼一腳.... 打一拳 ... 可憐
把業主推到火線,該申請的手續不知有沒有完備
如果沒有完備,又說要維護「商譽」.... ?!
要維護「商譽」必需先證明有商業行為
如果要賠,好吧找國稅局對一下過去五年的帳,推算出一個「商譽」價值吧
反正不逃漏稅,確實開發票有工程合約都不怕
如果熟門熟路的一天到晚找業主出庭做證,業主可能還得住地院近一點,跟老板好一點
不然一天到晚要請假去做證
怕最倒楣的是業主,賠了夫人又折兵,最後 ..... @^#$&*?!
這像兩個大頭兵在吵架,結果其中一個拿手榴彈出來丟,最後死傷一遍
頑皮豹卡通就常有這一幕



上列三張相片 是本案主臥房的白鐵框落地玻璃滑門的實景
其缺點有(一)玻璃厚度僅有5mm(有無強化 因角落被遮蓋 無法查驗)
當初設計時或有考量重量問題 故採此一厚度
但如圖所示 此玻璃的面寬以及高度不可小覷
僅5mm的厚度 無論在視覺上以及實際上 皆有失安全性
(二)白鐵五金套件 有其先天性的缺憾(如推動時之噪音)
且此一案例 上無加裝氣密條 下無灌漿填縫
換言之 所有可以有效降低其噪音的輔助工法 全都付之闕如
然顧慮其造價甚高 經與屋主協商後
擬採(一)減少此門的使用頻率(外面還有一層陽台鋁窗可防水)
直接在燒焊一根中立柱 加裝摺紗門 利用摺紗門的輕便性與通風性 來充當日常出入口
原白鐵玻璃門 僅在出遠門作為加強防盜功能之用 取其優點避其缺點
(二)由於不清楚其玻璃有無強化(事實上就算有強化而無膠合 爆裂時亦有相當危險性)
所以會在實際進行裝修時 另外加貼防爆薄膜貼紙(需再請教專業工班才能確認可行性)
另提個人質疑
往回推此門當初裝設的時空背景(八年前 原屋主屬新婚夫妻)
按常理論 後續的幾年會有新生一代的產生
小孩調皮好動+純淨大面玻璃+無膠合防爆裂.............................我很疑惑 原設計置屋主安全於何地??????


上列兩張相片 是本案外陽台剛構採光罩實景相片
(一)具現場勘驗的鐵工工班以及鋁窗工班表示 原鐵工的點焊功力一流
但滑軌終點並無燒焊阻擋鐵板 以致8mm大幅玻璃之撞擊力僅能靠阻擋五金套件來阻煞
門片重量預估60....70kg 每年重擊約500次
使用年限甚短 (相片中所顯示為已脫軌的玻璃門片)
(二)動線設計不良 兩幅大片玻璃屬固定式 原屋主難以穿越重重險阻 整理玻璃門後之死角
且該區域屬於緊鄰室內之陽台區(玻璃又為透明) 不整理有礙觀瞻 想整理又穿越不易
相信原屋主一定處於長期左右為難之窘境
(三)玻璃門片後之狹長區塊 上為露天 且為日光難抵之處 下有原屋主風水造景假山
濕氣甚重 +整理不易 易滋生蚊蠅 應也為常識 但此落地門組 並無設計紗門配置
.........開門 蚊蟲容易侵入.................關門 同時也關閉室內的通風動線...........兩難
(四)此鋼構採光罩 其位置係緊鄰附近大樓所夾成的""天井""" 易有重物墜落之慮
但其採光罩上部並無設計田字型方管 易生致命危機
經與鋁窗 鐵工 屋主多方溝通後 決議忍痛全面拆除 重新規劃
重新規劃之重點
(一)取消落地立面玻璃 直接將採光罩推至隔壁外牆
(二)側封+推射窗(製造三角迎風面)+摺紗(防蚊蟲)+抽風扇(+摺紗)
(三)原陽台死角納入室內 加封南方松+花架+植物燈
一口氣解決 死角+濕氣+蚊蟲+通風 的各項疑慮
但此一施作 會有相當工程糾紛疑慮(需下壁虎於隔壁牆上) 尚需努力協調
您對本國的刑事訴訟法可能有誤解
我以比較廣義的說法稍微解釋一下 如有謬誤 尚請此間法律前輩不吝糾正
(一)被害人
綜觀法律所訂 除述明自身受害(或疑似受害)之事實 請求該管機關介入調查以還公義之廣義權利外
並無協助檢調之狹義義務
換言之 本提告案 所謂""犯罪待查事實"" 係指本網站涉案被告所發疑似毀謗之言論
與案外實際裝潢情景無涉 原告實無必要主動提供與""犯罪待查事實""無關之資訊
所以 於公於私 我不會提供本案業主之資料予法檢
(二)被告
毀謗罪中雖有列免責規定 但需被告自我舉證 與一般刑法所言""犯罪有疑 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有別
另本案所繫屬設計美感之爭 縱以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雙向評估 亦屬個人主觀裁定範圍
故無勘驗現場之必要 此為法界認事慣例 請勿誤導與此案無涉之屋主
(三)關係人
重申前論 本案繫爭既屬本站內言語攻防 故關係人等當屬曾實際閱覽兩造議爭之人
簡言之 本案縱需傳喚涉案關係人 亦指板大一干關係人等
故此 雖板大之法解與小弟有別 但似略通本國律法 屆時還請抽空出庭應訊
以盡優良國民之法定義務 新竹法檢備有車馬薄資可供請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