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karu0701 wrote:
樓主 這是您文末所...(恕刪)
您好,一切依法辦理,何來以暴制暴之說呢?
另,這時候知道要講鄰居情誼,怎麼不在裝潢前講呢?

上文中K大的確提供了相當簡便的處理方式,也有各位大大不吝指教,讓在下收穫頗豐,也藉此樓一併表達感謝之意

archer1991 wrote:
在他人房屋(門也算房屋的一部份)擅自張貼任何東西,除非是行政或訴訟文書的送達通知書可依法張貼於門首,不然其實是違反社維法第90條的,真心要和他過不去的話,是可以請轄區警察分局派員前來依法裁處的。
archer1991 wrote:
如果人人都像您這麼有智慧的處理事情,社會一定能減少許多成本
karen chen01 wrote:
樓主、K大你們好小...(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