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約定永久使用的一樓庭院想做車庫,該如何做

broker yu wrote:
別亂了,專用效力這麼大那加蓋一棟101好了
還永久有效勒⋯

"約定專用"不是"違建加蓋",文字差很多很多,好嗎?


broker yu wrote:
地方政府不處理不代表法院不能處理
懂?

院就是處理
在空地停車,法院要依什麼法處理?
民法還是刑法?
民法要有權益受損人提告;空地停車更不可能扯上刑法。
懂?
yasuo wrote:
不當得利?請示範如何...(恕刪)

同區域停車位行情乘5年不會算喔
sunyearhuang wrote:

"約定專用"不是"...(恕刪)

那一支眼睛有看到刑法了 屁眼?
法定空地是沒有使用規範嗎?
當約定專用超越法律規範就是不當
不當就會有得利的一方跟損害的一方。
很難懂嗎?
broker yu wrote: 同區域停車位行情乘5年不會算喔

你要能舉證我到底停多久啊
每天十小時還是一個月一小時
你有辦法嗎?還是你腦補
yasuo wrote:
你要能舉證我到底停多...(恕刪)

白喔 佔用坪數乘當地每坪月租行情不懂喔
要告這種人算法百百種
社會在走常識要有
計算合不合邏輯法院會去依照常識,慣例,判決先例去裁決不需要你在那操勞了

broker yu wrote:
白吃喔 佔用坪數乘當地每坪月租行情不懂喔
要告這種人算法百百種
社會在走常識要有


講不贏開始罵人了噢
佔用坪數乘當地每坪月租行情?
你根本把情況搞錯了
這塊地本來就是我永久專用
本來就是圍起來的
有申請到執照的
你要算不當得利只有在我車停在上面時才能算
我車沒放在上面是沒有你所謂「不當得利」的
懂了嗎?笑
broker yu wrote:
那一支眼睛有看到刑法了 屁眼?

就是兩隻眼睛再加屁眼都看不到你有寫到違什麼法,才請教你"在空地停車,法院要依什麼法處理?"
問你"民法還是刑法?"也是再請教你到底是民法還是刑法,我有說看到"刑法"嗎
就是你提不出個根據,才請教。
要討論,請提法規根據,不要直接下結論,更不要不引重點又曲解別人的意思。

broker yu wrote:
法定空地是沒有使用規範嗎?

有,那是規不是法!
broker yu wrote:
當約定專用超越法律規範就是不當
不當就會有得利的一方跟損害的一方。

"規"不是"法"也非"律"!
在擁有專用權的空地停車,損害了誰?如何損害法?
專用空地只要不是道路定義範圍,管轄權就是建管單位。
專用空地未依使照使用,是違規沒錯。
但前面就已經講得很明白,建管單位的處理就是,限期恢復原狀,最嚴重的就是強拆。
重點來了,拆除是就固著的建物或設備而言,空地停車是要拆什麼?
停放的車輛不是固著物,OK!
管轄單位頂多來看看,請你移車。他走了,你又停回來。請問怎麼管?
就算建管執行最嚴格的台北,新北。空地停車,只要沒彷礙到別人合法進出,基本上沒事。
建管單位,是有聲明未申請即違規,但事實上也提不出若違規停車於法定空地的有效處理辦法。
法定空地未由請停車使用,較有影響的是,進出車道前未劃線,可能不能申請劃線。
若有人停車擋到你出入且不移車,會很頭痛。我用"可能"是因為有些縣市,是只要有停車事實(拍照或現場看)就可以申請劃紅線。
yasuo wrote:
你要算不當得利只有在我車停在上面時才能算
我車沒放在上面是沒有你所謂「不當得利」的...(恕刪)

這你也說錯了喔!
民法179條的不當得利要件:
無合法原因使一方受有利益,另一方受有損害。
利益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在自己專用的空地停車,沒有導致他方有損害更談不上因果關係(既沒果,何來因果關係)。所以在自己專用空地停車並不構成不當得利,不適用民法之不當得利要件。

sunyearhuang wrote:
(恕刪)...法定空地未由請停車使用,較有影響的是,進出車道前未劃線,可能不能申請劃線。...(恕刪)

還好我的出入口不需要畫線
因為巷子太窄
一有人停在巷內整條都會堵死




這是我家的情況
請問依照您所說的
sunyearhuang wrote:
(恕刪)...建管單位的處理就是,限期恢復原狀,最嚴重的就是強拆。...(恕刪)

由我的手繪圖可得知目前是木製圍牆
我想把圍牆拆掉改成快速捲門
但上方不加蓋喔
依然是保持露天的
這樣也會被要求把快速捲門拆掉嗎?
yasuo wrote:
由我的手繪圖可得知目前是木製圍牆
我想把圍牆拆掉改成快速捲門
但上方不加蓋喔
依然是保持露天的
這樣也會被要求把快速捲門拆掉嗎?...(恕刪)


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之一
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從這一點來解讀,法定空地(非建物開放空間)是可以設停車位的,但須申請核准
如果怕有人舉報,最好去市府工務局申請核准,其他住戶就沒辦法說話了

鐵捲門的爭議較大,有被舉報違建後要求強制拆除的案例
可能是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十 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落地門
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應拍照列管。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電動伸縮柵欄可能比較OK,雖然也可能算是違建,但頂多是柵欄式圍籬的一種
依照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十四 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
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
照列管。


拍照列管的定義: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白話文就是工務局知道了,登記起來,但情節輕微,不會強制拆除。


以上是個人對法規的解讀,實際還是要市府工務局說了算,所以直接去市府工務局問,解答會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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