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假設回答大大參考(這是基礎開挖時的假設狀況)
現況與設計不符建築師應提改善方案沒提改善方案?
有
營造廠依建築師方案施工?
沒有
建築師的方案有問題?
專業技師會同提供之改善方案,可受公評
營造廠的方案比較好且建築師贊同?
其專任技師簽証負責可行方案,也無反對之理。
營造廠不依建築師提案自行處理?
營造廠責任施工專業判斷。
建築師未讓營造廠停工?
未達停工要件
建築師監造瑕疵?
有什麼瑕疵
施工至三樓發生不均勻沈陷之問題,開挖基地經營造改善後仍發生不均勻沈陷實為有經驗之設計承攬人亦無法事先預料,這有技師簽証資料備查
營造廠不依建築師提案自行處理(營造廠瑕疵由此開始)
是不是要看其改善方案有無瑕疪。
建築師未讓營造廠停工(建築師監造瑕疵由此開始)
基地開挖未有重大缺失如何要求停工。
提告建築師和營造廠的內容並不相同
雙方的責任不同 並不為互斥
並沒有一方有責任另一方就沒責任問題
由時間序可知建築師疏失不會造成營造廠損失 也幫不了營造廠脫身
而營造廠/建築師對業主皆有責任
一但他們同列被告,難免串供相互扶持,如果証實了有經驗之"設計人"承攬人"亦無法事先預料,業主就有追加補償的問題,請律師他們也會請,比專業業主有嗎?看合約我看業主更慘合約是他們提供的。
大大及版主別太認真,我也不信相他們有能力做好準備,否則事情不會變的如此惡劣。
現況地質條件與設計不符就需重新檢核:
地層承載力是否足夠?
有無需要進行地質改良?
有無變更基礎型式需要?
原預估沉陷量有無變動?
是否需要調整建物地面GL.0高程及開挖深度?
上述樣樣都跟"沉陷"有關!
"無法事先預料"此說法不通
現況與設計不符時營造廠就該報停工
等待建築師裁示或進行變更設計後再施工
除非接續的工作不在要徑上而有浮時可作調整
且裁示或變更設計時間不會改變要徑
變更設計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來說都在建築師身上
建築師既然已提出變更設計方案
而營造廠施工的卻是營造廠自行提出變更設計方案
這轉折和營造廠提出變更設計方案有沒有被建築師核准沒有模糊的空間
有被建築師核准 則建築師負連帶責任
沒被建築師核准 營造廠將承擔方案失敗責任 而建築師未限令停工也將負監造責任
建築師沒有天災地變可推 也只能推給參與的人
業主律師問 建築師答 扯到誰 法官就傳誰
什麼 專業技師會同提供 營造廠專任技師簽證 營造廠責任施工專業判斷
法官管哪你那麼多 反正有蓋章的都來 讓你們互咬
最後根據証詞証據做判決就好
在建築師和營造廠提出不同方案的當時
雙方都沒有對對方的方案有任何的質疑嗎?
還是有方案就好 閉著眼睛做?
不用檢核所提雙方變更設計方案是否有效?
如果"有經驗之人"且"無法事先預料":
那變更設計施工前就該建立監測系統
量測初始值 訂定警戒值及行動值
在變更設計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後進行監測
來確認變更設計的方案是否正確
收預警/補救/防止災害發生之效
如果"有經驗之人"且"可事先預料":
不做監測系統那就承擔一切責任吧!
要是"沒經驗之人":過失不在你在誰!
我想建築師/營造廠什麼 "有經驗之人" "無法事先預料" 說詞都無法讓人接受吧
真正有經驗之人也不會讓建築師及營造廠如此容易卸責
我很認同 tgkevin 大大最後一句話:
"我也不信相他們有能力做好準備,否則事情不會變的如此惡劣。"
就目前看到的狀況要施作建物扶正其實有其困難度
就有幾位板大提到ccp、JSP及JSG其實都有危害到鄰房的風險,尤其JSG及JSP屬高壓噴射樁,壓力常使路面隆起或鄰房地下室裂開,甚至把路橋舉到裂10cm左右都有過。
ccp(全名:Chemical Churning Pile)
硬化劑中加入速凝劑之工法,通常用於富含地下水之地層或止水所需之工程,因速凝劑(水玻璃)具有將水泥硬化劑提早初凝之功能,避免硬化劑被地下水流走,水玻璃薄膜能填塞水泥及土壤中微小顆粒空隙。透水係數可達10-6。樁徑較小使用於連續璧接頭、預壘樁接頭及一般開挖漏水搶救。
JSP(全名:Jumbo Jet Special Pile)
由C.C.P.延伸出來之工法,目前較常使用的地質改良工法,通常以壓力180~200kg/cm²高壓噴射切削土壤,使土壤及硬化劑充分混合,產生固結作用,樁徑一般於80cm以下。透水係數可達10-5;因J.S.P工法能產生較大強度之改良固結體,故適用於軟弱土層工程案件之土壤改良,避免結構體完成後產生沉陷的狀況。
JSG工法(全名:Jumbo Jet Special Grouting Pile)
由J.S.P.延伸出來之工法,與J.S.P工法大致雷同,差別在於J.S.G在洗孔時會添加air(俗稱雙套管工法)及pump使用比J.S.P大,能切削出更大樁徑之改良體,一般來說樁徑最大可噴射出ψ150cm之改良樁,不過缺點在於因空壓的關係,殘漿湧出量會較多。一般適用於推管工程之鏡面改良。
一般來說遇過幾次建物沉陷,都只能施做低壓灌漿,使結構物基礎版底部產生一固結區,提昇其承載力,當然前題也必須要知道地層狀況及與鄰房的位置關係才能決定。
心中有愛,人人皆可為愛神
正如版友所提疑問,和專業簽証備查是同樣一件事,否則何須專簽,難道專業技師會隨便簽字同意,所以應該具備的都齊備,且適當可受公評,不是証實了有經驗之"設計人"承攬人"亦無法事先預料?
我故意不寫業主的角色(把我上篇回文後加業主核備就完整了),但變更設計,停工不是建築師權利,這是要業主的同意.在此我要再次强調,業主要有合理追加減的觀念,當風險超過承造人能力及環境狀況與原設計不符時,合理補償是解決問題應該的作為,也是建築師協助溝通承造與起造人橋樑的角色.
現在營造專任技師也不簽了看來事情快到臨界點,要解決大家要協調,做工程沒有克服不了的難關.
營造廠此建案建照要過期了,政府的房屋使用執照也下不來,還在審核中...照理說政府若真有在做事的話應該不給通過!
就算政府房屋使用執照下來了..建照也將要過期,交屋期限也拖延一年了還有一堆細節沒完工(地雷)!
這下不管房照有沒有下來都真的要打官司了!
其實這樣會不會政府卡房照不下來對業主是最好的,反正都免不了要打官司,而且屋況也不太好跟圖說有段距離阿
!請問不管房照有沒有通過,若延期一年是不是會有千分之X*合約總金額*12(月)的違約金是營造廠要給業主,還是只有千分之X*合約總金額*3(月)??
若業主有跟銀行借貸這筆利息是業主自己的事還是有人也要擔負??

我是預測若業主認虧允收,以後可能還要花不少錢修補喔!

而且這段時間牆壁部分油漆面已出現蠻大區塊的漆面裂痕,會延展開的那種,雖然不曉得這樣算不算正常,但應該不太正常!
地面前段時間為了沉陷傾斜也有加強施工,工法我不清楚,只知道用鑽石頭吧鑽了幾個洞,後來導致地面地磚開始破裂突出,不過這好像都是各位達人預料內的事,只是不知道這樣做意義大不大,以後會不會併發其他副作用??

至於有沒有專任技師蓋章,目前好像被忽視掉了

建築師狀似也愛理不理的,感覺跟他沒關係似的!
,還是我誤會了,建築師只負責送件和回報給政府就OK??催施工進度和注意施工細節與糾正圖說錯誤是業主要自己下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