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子,我家的房子整修有請一家營造公司來整修房子,其中有收了水電的衛浴設備的錢,但完工後當初負責水電施工的老闆說他沒收到錢,我雖然有出示付款明細給水電的老闆,水電的老闆說要去找營造公司收錢,但過了一個多月我就收到法院公文

,水電老闆要跟我要求水電施工的工錢,我有去開庭,營造公司的負責人有來做證,但卻是幫水電老闆做證,說他們整修我家房子沒含水電工程,是我自己去找水電老闆來施工的,法官有問說那水電老闆工程中間收的錢為何是營造公司支付的?營造公司和水電老闆都說不知道業主為什麼這樣付錢,我有出示當初的工程單,內就有含水電工程和衛浴設備的錢,我也支付完了,但現在被水電老闆告了,我是不是可以反告營造公司吞了我的錢沒給水電老闆,我現在有被敲詐的感覺,水電老闆是用”額外的水電工程”名義來告我,但水電老闆出示的明細卻是我和營造公司談好的水電工程和衛浴設備,這樣我能做什麼方式來保護自己嗎?我確實己支付款項了,但水電老闆明明是營造公司請來的,法院上竟謊稱是我去請他來做的,我可以去告營造公司不當利益嗎?還請具有法律知識的朋友給我點方針~感謝再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