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屋時就已發現地磚大概裂了五塊左右,當下想說把裂開的磁磚換掉就好,已經簽約了,在交屋前請裝潢看過,因為是20年舊屋,地磚尺寸現在已經沒在生產,就算有顏色也差異很大,不能接受就只能打掉整片重舖,這是大筆的支出,目前還沒交屋,請問我可以要求前屋主把地磚裂痕修補好嗎?有法源的依據嗎?感謝各位提供意見~
queenie1229 wrote:看屋時就已發現地磚大...(恕刪) 如果你是買預售屋或是新屋,還可以要求建商把東西處理好再交給你,因為他本來就該是新的.但今天買的是二手屋,本來就該依屋子的現況去決定買賣價值,除非你們在簽約前就有談好,否則約都簽了屋主何來責任之有?更何況你都是瞭解狀況後才簽約,後來覺得不妥那是你自己的問題,跟屋主完全無關.如果你賣二手商品對方錢都匯了,才要求你要把商品恢復到一定程度,我想你連理都懶得理他.
Ok~我了解了!我原本也是想說已經簽了就算了!剛好有位朋友提到前陣子他賣屋,有留冷氣給下位屋主,但冷氣漏水,對方強調冷氣為合約書上寫到的附件,可以驗收其完整性,所以我朋友修好才交屋,這讓我想到地磚問題是否同理可證。
二十年的房屋地磚還要修嗎?一般這樣的屋齡買下都是整間打除,水電管線重新配置。因為早期的熱水管都用度鋅鐵管會生鏽漏水搬進去住後再施工會非常麻煩前屋主又沒有隱瞞讓他修說不過去吧況且管線也該換了,真沒必要再修打掉重貼吧
queenie1229 wrote:Ok~我了解了!我原...(恕刪) 我認為,冷氣、沙發...等等會列在隨交屋之附屬物品,應該也不用負擔保責任。民法第411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當然,屋主願意在簽約後還修繕,真也是佛心來著~
依法的話,應該是按屋況現況說明書來看,應該有一欄是有無磁磚或混凝土塊剝落,如果當出是勾選無的話,交屋時你是有權利提出修復的,沒有所謂的現況交屋,那是屋主跟仲介的說法,一切還是以現況說明書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