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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een_piggy wrote:
我好奇這是這建商這樣...(恕刪)
你好:
目前是有連合1/3住戶一起抗議,但小弟去網路上找到了一篇文章,不知這是不是符合我的問題?
借轉貼:http://key88.net/article35171.html
從中抓取一段,供大家參考:
廣告他人製作應負責
當消費者指控建商廣告不實的時候,有些建商會把責任推到廣告公司身上。就曾有建商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在新北市所推出溫泉住宅,與購屋者發生糾紛,建商辯稱建案由廣告公司負責廣告行銷。
建案之廣告既非該建商所製作,且建商與廣告公司簽立廣告合約時,亦已要求廣告公司所製作之廣告物件或行銷活動,不得有違反公平交易行為,消費者不能以該廣告與實際不符,就認為是建商施用詐術欺騙購屋者。
但法院指出,廣告主(即建商)雖委任廣告商刊登各式內容廣告,惟廣告主既係實際使用該廣告內容之人,並藉廣告內容行銷自己產品,因而與消費者締結契約,不得諉以廣告內容係委託他人製作而不負廣告內容不實的責任。也就是說,建案廣告委託他人製作,建商仍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