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位於大樓的一二樓,二樓有一個一坪半的陽台,這陽台是有產權的,並非大樓的約定專用地方,但前屋主(一手)因為某些原因,請建商將市內與陽台連接的後門改為窗戶,交屋後,為消防及通風考量,將原有的窗戶打掉改為門,大樓一堆外推與陽台加蓋...管委會舉報我破壞外牆,想請問法規上面是如何規定,各位建議該怎麼處理...第一 陽台是有產權的第二 當初建商結構圖是有畫個門在那(但不曉得與建設局備案的一不一樣)感謝回覆
泰瑞J wrote:我的房子位於大樓的一...(恕刪) 到縣市政府申請使照原核准圖,原核准圖就是建築,消防皆核准的圖,不要藉口消防及通風考量.既然管委會有決議不能破壞外牆,就必須恢復原核准圖的原狀,是因為你"正在施工"碰觸到決議的底線跟你的產權毫無關係.先前那些外推違建是屬管委會決議前的舊違建,只要他們有改動裝修行為就會面臨你現在的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