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先進好:
小弟有一些疑問想請教:
今年五月收到支付命令,為4年前的尾款因有爭議未繳清,
日後準備上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有一些疑問想請教:
因為裝潢規格店家未照當時"口頭"討論之設計來做,
在製作完畢後才給予解釋,我要求店家部份重工,對方不接受
因此造成此尾款未付之爭議
1.對方證物只有報價單一張(未有施工明細及當事人簽名),法庭上是否為有效證物?
且在施工前對方已要求收7成訂金,且雙方未簽立條約
2.在收到出庭通知書十日內因為未提出答辯狀,在法庭上可否出示照片或影片等證據
(或當天出庭前可做出申請?)
3.可否在法庭上提出該案件之民法的追溯期疑問(是否為兩年?)
在雙方都沒有憑據來證明當時所討論出之設計樣式,光憑一面說辭,
是否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ps.對方可能有請律師,因為金額不大,所以小弟沒有聘請律師@@
會比較吃虧嗎?
抱歉,如果有問到比較沒有sense的問題,請多多包涵 >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