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請教有經驗或是瞭解此規定的前輩,小弟是第三任屋主,房屋是一間約二十坪大小的套房,大樓有超過十層樓本來此房型在其它樓層是會有兩間雅房的,但第二任屋主有說明約10年前入手時,有一間輕隔間的隔間牆就不存在了,若我想要把輕隔間做回去原來的位置,即回復原來的隔間樣式,是否要申請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