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小弟在台北市的老宅要裝潢,

室內要改隔間,多弄一間廁所 ,

然後原本的陽台有一半要弄成室內 也就是說把窗戶外移

但是我家另一邊有既存違建, 雖然這次裝潢那邊都不動,

但是很怕打草驚蛇 , 因為之前我家修水管可能太吵就被檢舉,

然後建管處有人來查我家, 雖然後來沒事但是還是怕怕的,

因為我家後面是防火巷 整排房屋50%都是有外推, 我家剛好在中間,

如果要拆可能要從頭拆到尾 車子才有辦法進來,

我想請問我這樣裝潢需要請建築師來弄嗎? 建管處那邊要自己另外申請嗎?



文章關鍵字
透天還公寓?

你陽臺要外推變室內就不可能申請過
所以你現在動只要被檢舉就要馬上停工

如果是公寓要新增衛浴台北市還需要直下層同意書
除非樓下那戶也是你的...

如果是透天....那就只會有陽台外推這個問題....
你可以打電話去台北市建管處問會比較清楚
salina chen wrote:
透天還公寓?你陽臺...(恕刪)


老公寓 , 我陽台外推沒有動到主結構牆, 原本是落地窗的部分外推

因為我家樓下也是外推, 但是她已經弄10年了, 我家外面是有用鐵窗沒有要動

這樣也會違法嗎?


我增設廁所 是打算墊高, 所以是沒有要往下打 請問這樣也要樓下同意嗎?

因為樓下也是自己鄰居 應該是沒問題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content.aspx?ID=12183



為健全本市集合住宅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遏止公寓大廈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以維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自即日起向本市審查機構申辦掛號案件(含施工許可證登錄),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說明:
一、本市乃人口集居之大型都會區,鑑於近年房價居高不下,屢有公寓大廈裝修成多間套房招租案件,肇生用電過載、破壞構造、滲漏損鄰、陽台違建等違規或侵權情事,不僅增添建築物公共安全隱憂,且有侵害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虞,耗費社會成本徒增訟源,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
二、茲為合理規範旨揭案件裝修行為,凡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除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外,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不予核准:
(一)類此案件,均應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但裝修案址位於一樓,且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
(二)基於用電安全考量,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審查時,應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件二),申請屋內線檢驗事宜請洽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聯絡電話: 02-23788111 分機7502)。



落地窗外推就是外推了
所以就算你外面鐵窗是原來的
你確實是作了陽台外推

至於鄰居他陽台外推時間比你早
雖然是違建但沒人檢舉就不會拆
可是正在動工的新增違建是即報即拆
但建議你還是打電話去台北建管處問會比較清楚


salina chen wrote:
http://www...(恕刪)


別亂說,法條明明說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才要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
樓主才增設一間廁所那裡要直下層同意?
樓主如果正式申請室內裝修的話,增設一間廁所墊高樓版除了要建築師申請簽證,還要結構技師計算簽證.

a147zt wrote:
因為我家後面是防火巷 整排房屋50%都是有外推, 我家剛好在中間,...(恕刪)


如果樓主的違建是"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則會因室內裝修審查被列為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大大專業:跟本人目前在台北的案子一樣,基本上如果是木作的地板墊高,其實就等於是全室的架高地板 但是如果是泥作架高,基本上也不用請建築師了 應該是不會過的 當然申請室內裝修審核 很多要點 除了要討論 室內的 通風率、日照率、還有材料的耐燃等級,其實都在建築技術規則當中 以我這案子 本人覺得最特別的是 陽台隔屏部分 需要提出的檢驗證明 為耐候證明
基本上我是覺得有圖利建材廠商的嫌疑啦.......因為以我們裝修廠商來說 基本都用南方松 無奈現在都要買新生產的 塑木...只為了 耐候證明
我只是把最嚴格的狀況說出,如果文件都備齊全
裝修時就不會因為某些突發狀況而被迫停工

更何況不就一直說請樓主打去建管處問了嗎?

說真的台北市很多申辦業務狀況不同有時遇到比較嚴格的承辦人員雖然可能不需要這張同意書
但有的話不就省去很多來來回回的攻防?
既然樓主說鄰居都是認識的人,那就去請他簽個同意書若真的有需要就不會臨時跳腳囉

依據上回建管處申辦室裝業務宣導上課時
講師建議所有同意書一次備足較不易發生臨時狀況而浪費時間....

salina chen wrote:
我只是把最嚴格的狀...(恕刪)


那講師應該沒有實務經驗,真以為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這麼容易簽得到嗎?

更何況樓主在法規面的情況根本不需要.

siras wrote:
別亂說,法條明明說...(恕刪)


我請建築師來, 他說 增設兩間廁所以上才要樓下同意,是避免租套房

他說既有違建 , 不能做廚房使用, 不會特別列管
a147zt wrote:
我請建築師來, 他...(恕刪)


既然這位建築師那麼說了,我就不多說什麼了,反正是建築師簽證,將來若出事建築師抓去關而已.

如果你有興趣了解一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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