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住的是住商混合的大樓(1-3樓商用)
最近有健身房業者入駐
會在承租區設置
有規畫室內泳池
小弟擔心結構及防水問題
還有這樣是合法的嗎
可以透過管委會向業者提供結構證明嗎(泳池部分)
很擔心會變成台南維冠大樓
文章關鍵字
roger0623 wrote:
小弟住的是住商混合的...(恕刪)

游泳池是要設在幾樓
去查游泳池設立辦法 或到建管處去問。
應該沒有那樣容易 除非有大力人士!

--------------------------------------------

建築法第7條、第28條、第25條、第86條定有明文,是游泳池係屬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苟未經申請直轄市、縣 (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使用者,除合於建築法第78條及第98條(註一)規定者外,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處罰可謂嚴重,本案中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應先查明社區的游泳池是否為違建,以免受罰。


公私立游泳池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省(市)政府為教育廳(局),在縣(市)政府為教育局


游泳池管理規範(行政院體有委員會94年4月14日)
一. 為輔導公私立游泳池善盡管理責任,提供消費安全,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 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經營者用以提供運動休閒嬉戲為目的,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運動場地,無論名稱是否使用游泳池或附設於其他行業者均屬之。非營業性之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四. 經營游泳池,須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但非營業性之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不在此限。
五. 游泳池場所之建築設施、室內空調設備、消防設施及商業登記等事項,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六. 游泳池及涉水池之衛生,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
七. 經營者對下列事項,應主動公佈並於現場有完整之中英文告示:
1.游泳池之水質、水溫、水深現況。
2.游泳池所使用水質處理方法及用品名稱。
3.泳客安全注意事項。
八. 經營者應依其水池總面積大小,配置足額之合格救生員,且救生員必須親自在場執行業務:
1.面積375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2.面積375~750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二名。
3.面積750~1,250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三名。
4.1,250平方公尺以上者:至少配置四名。
附設有水療池等服務設施之游泳池,經營者除依前項標準外,開放時間最少應增設一名救生員。
九. 游泳池應備下列救生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逾有效使用期限:
1.救生浮具
2.救生繩
3..救生竿
4..浮水擔架
5.人工呼吸器
十. 游泳池鍋爐設備及水質處理作業之操作人員,應依相關機關規定參加訓練或講習。
十一. 經營者應為每位消費者投保公共意外險,保險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00萬元。
十二. 經營者應就下列檢查項目訂定自主管理計畫,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每日營業前應自行檢查管理作成查紀錄,並保存三個月以上,備供有關機關到場抽查:

1.環境衛生: a.環境清理
b.排水溝
2.週邊設施: a.更衣室
b.沖洗室
c.廁所
d.急救設備
3.水質管理: a.換水(或水循環)、投藥作業
b.水質澄清度與臭氣
c.酸鹼質
d.餘氯

4.空氣品質管理
5.噪音管理
6.病媒防除
7.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十三. 違反本規範規定者,除由有關法律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本規範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


roger0623 wrote:
小弟住的是住商混合的...(恕刪)


游泳池說成維冠會不會太危言聳聽,不喜歡游泳池也不要誇大成這樣

漏水問題比較大,可以跟他們確認他們施工的方式,如果漏水該怎麼處理等等

如果是原本就有的設計當然沒問題
樓板都有一定的承載重量
水再加設備的重量會不會過載這就不一定了
樑柱如果沒破壞當然是還好,如果有就很難說了
再來防水的問題社區大樓的浴室防水都可能因地震而導至漏水,更何況是泳池
還有我沒有討厭游泳,社區本來就有游泳池我也會使用,會不會成為維冠我不知道但我可以合理的懷疑,因為是我的家,不想發生任何危害到居住安全的問題,怕是官商勾結
deltasigma wrote:


游泳池說成維冠會...(恕刪)



soziohall wrote:
游泳池是要設在幾樓...(恕刪)



依據解釋函令內政部91.5.24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六三五號函:
查有關行政院同意開放設置游泳池前已設置之消防蓄水池申請兼作游泳池使用乙節,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七三號函釋有案。有關旨揭地下二層防空避難室內之消防蓄水池變更為消防蓄水池兼游泳池使用乙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此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可為之。

所謂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乃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數人共用一專有部分時,以一人計)
區分所有權比例--------住戶專有部分佔大樓部分之比例

不想發生任何危害到居住安全的問題,怕是官商勾結 (恕刪)
可以媒體爆料! 大家評評理!
樓主他們敢做游泳池就是有確定政府單位方面的審查, 他們有辦法過關
公務員都是儘量不想得罪人

你們如果有疑慮
叫主委一個人去也沒用, 去當壞人是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最好是關心的住戶動員加個line群組, 聯繫民意代表, 主委再一起看看怎麼處理

人多力量大
人多的時候民意代表跟里長甚至是媒體也都比較願意來協助處理, 報導.
如果只有一二個人, 沒有用.

如果要推給管委會, 主委.
我估計用處也不大





roger0623 wrote:
會不會成為維冠我不知道但我可以合理的懷疑,因為是我的家...(恕刪)


維冠原本鋼筋結構就有問題才會整個垮掉, 後面加裝泳池如果是按照規矩施工哪可能搞的跟維冠一樣

還是你是暗指你們大樓本來就偷工減料, 那裝潢比較多的住戶要請他們拆掉減重 ,

胖一點的住戶可能都要請他們搬家免得大樓載重過重

可以理解你的憂慮, 但室內容亂扯只會讓人覺得為反而反, 誇大的內容只會讓其他人失去信任

還不如去找人檢視它們的施工計畫與過程, 如果有問題當然阻止他們繼續蓋

如果內容都合法, 你們要擋也不容易, 那就變成要事先跟它們研究好漏水的工程怎麼補強

如果還是發生怎麼賠償.......

deltasigma wrote:
維冠原本鋼筋結構就有...(恕刪)

可能我比喻不當吧
不過在自己的家挖了一個不屬於原來的泳池
擔心在所難免
近日了解後泳池預計蓋在B1F 底下還有B2F,B3F
工程驗收時會與管委會一起驗收
當然我也知道廠商施作時要有建照與使照及消防證照
這政府會替我們把關
維冠呢?應該也會有但為什麼會倒
誰叫我們窮只能住在20年的社區
不能去住自建的獨棟
小弟危言聳聽了......SORRY
會上來問是想知道有何管道請相關單位了解與監督
而不是為了反而反,但有知的權利
雖然我也不喜歡健身房在我家樓下,音樂放大聲車位沒得停機車沒得放......窮
又不能換
另一提;在他們施工時就發現會有漏水的現象
但不是在正下方所以無法得知是不是有影響
後來是使用盛水盤與導水管處理的

roger0623 wrote:
工程驗收時會與管委會一起驗收...(恕刪)


我建議施工過程就請住戶過去關心一下施工的狀況, 漏水很煩但死不了人

要去注意一下有沒有在施工過程危害到結構安全, 到時候完工之後

裝潢全部包起來以後, 就不容易看出問題所在, 如果真擔心的話

多去他們工地看看吧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