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S4 wrote:
洗澡小鴨當然存在已久...(恕刪)
小弟原是機構工程師所以對專利也有一些涉獵 ,新式樣(外型)是最簡單避開的(直紋改橫紋斜紋,翅膀改有斜度,顏色就拿色表來對差個幾號.....等)
來看看專業的怎麼說(剛剛Google 關鍵字 "黃色小鴨 著作權")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462547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296
文中說
黃色小鴨作成大黃鴨的「概念」,則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你可以製作一隻黃色小鴨的美術著作,我也可以製作一隻黃色小鴨的美術著作,沒有人可以壟斷黃色小鴨,不准別人製作一隻黃色小鴨的美術著作。不過,任何人不可直接將別人製作的黃色小鴨拿來複製、開模,製造複製品。至於霍夫曼黃色小鴨的裝置藝術「概念」,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真的去將自己創作的黃色小鴨放大,放置在公開場合,霍夫曼是不能主張著作權侵害的。
越查越多
http://www.solar-i.com/sysd.htm
黃色小鴨的 著作權
2007年,霍夫曼首度將TOLO玩具公司的浴鴨,擅自等比例放大(照原樣抄),並以充氣的模式漂流在港口,這樣子的〝設計行為〞造成 『充氣型式黃大鴨在港口漂流』的『設計著作權』,但在2009年他未與TOLO玩具公司簽約授權前的這2年內,他也算是個xx版的設計師。 到今天他仍然是:『充氣黃大鴨在港口漂流』的『設計師』,不是黃色小鴨的創作人。
今天霍夫曼他所複製的TOLO浴鴨,其法人是香港TOLO玩具公司,可是法律上(創作)訴訟所需要的原創人(自然人)至今仍不詳。
早在霍夫曼出生前,塑(橡)膠玩具鴨(rubber duck)已經在全球上市數十年,以國際新聞史而言,在1992年,就有黃色小鴨海上漂流的新聞, 所以稱呼他是: 黃色小鴨的創作人,或是合法授權者, 都是不肖者為了壟斷商業利益,而違法唬人的。
所以吳寶春絕對可以在麵包上作一個小鴨的圖騰,只要圖形是首創,也算是吳寶春的創作品。
是否所有充氣式的黃鴨子,都要霍夫曼的授權? NO,在30多年以前,各地游泳池就有了黃鴨子泳圈,在游泳池週邊的小商店,也有販賣各式充氣小動物: 鱷魚、烏龜、黃小鴨。
但是在〝港口漂流〞充氣式的黃鴨子,法規上這可都要霍夫曼的授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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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是 "港口漂流"充氣式的黃鴨子....這應該屬於新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