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DUMMY wrote:購買東西遇到賣家賣場...(恕刪) 1.依據實際賣家廣告的詳細,來決定是賣家廣告是「要約引誘」還是「要約」,來判斷契約是否成立,賣家是否已經負有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2.縱然契約已經成立,賣家雖然有抽象輕過失,不得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契約至此生效。但是仍可以主張民法148誠信原則,認為買家是濫用權利。不過如果採取實務的具體輕過失說,就要看這個誤標價錢的人,平常是如何處理自己的事情。3.無論「施用詐術」的認定,刑法、民法欠缺詐欺故意,均不得主張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