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站上版友也有遇到這種情形嗎?在電梯大樓式住宅 最常遇到有些鄰居把鞋櫃擺在門口外的公共空間!尤其我還看過有人還用開放式鐵架來當鞋櫃.....上面擺了滿滿的鞋子 還散發異味!! 請問遇到這種鄰居 該怎麼處理呢??大樓管委會看來也沒啥用!!
主要還是要看管委會願不願意當黑臉啦.......或是可以請消防單位來稽查,電梯樓梯空間也是逃生空間,依法不可以擺放妨礙逃生的物品!! 因為我們大樓每次有人來稽查時都會事先公告要大家把電梯間的東西收起來..... 明明都是陽台進出,真不懂為何還要把鞋櫃放到電梯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第二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之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樓主先請大樓管委會出面勸導並發出公告限期改善時限內無改善管委會可發出存證信函信函發出後就已經釐清責任之後一切都是住戶要自行負責再來就看是不是要請消防局來稽查鑑定然後就會開罰了以上處理步驟是小弟現在大樓的處理模式只是現在的問題是大家都擺了鞋櫃 大家也都不想移走所以卡住了
遠方山谷停權的清風 wrote:請問站上版友也有遇到...(恕刪) 小弟也是這種龜毛一族,我們隔壁新搬來的暴發戶更誇張,把半個公共空間變成他家的,襬鞋,擺櫃,擺傘,還擺腳踏車,玩具車,新家莊潢花了兩個月,結果搬進入的家具是家樂福等級的,對付這種沒水準的鄰居,只有一種辦法。。。。。。。。自己搬走
前幾天去看房子裝潢進度發現隔壁2戶都已進住 且都各自擺了2個大鞋櫃在樓梯間!! 也就是共四個!!還有腳踏車ˋ掃地用具等.......我看... 之後有得吵了!!! 各位有什麼建議嗎??我打算先柔性勸導 道德勸說!! (畢竟對面是為人師表 應該好溝通!!)不成的話 再透過管委會 (不過因為可能一半以上的人是共犯 所以可能沒什麼用!!)再來就是找相關主管機關來處理!!再不成的話!!!拎北跟你們拼了!!我打算去買個便宜的組合式開放鐵架上面擺滿又髒又臭要丟掉的舊鞋!! 必要時還不小心沾到狗屎!!等到對方受不了希望我撤掉!! 這樣我就有談判的籌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