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聽到 無罪推定論
但小弟對法律一知半解
想請教對法律比較熟捻的大大們幾個問題:
1.無罪推定論 適用於所有的嫌犯嗎??
2.是否有某些罪 不適用呢?? (之前小弟聽廣播時聽過 貪污罪不適用無罪推定 這種說法是否正確??)
3.是否還有什麼罪 也不適用呢?? ( 性侵?? 偷竊?? 妨礙自由?? 傷害??... )
4.對於機關內的行政調查 也適用無罪推定嗎?
5.有無任何的罪 是嫌犯需自行舉證自己的清白
6.有無任何罪 是可以只靠指控 不需要證據就可以將人入罪的呢??
hotchick wrote:
你看看傳聞法則那段解釋 應該就會知道有些罪需要證據 有些不用...(恕刪)
查了一下傳聞法則,我國法傳聞例外之規定
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如下:
1.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
2.第206條(鑑定報告)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2項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8條第2項
6.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
7.檢肅流氓條例中有關祕密證人筆錄
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2項來說: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 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這是不是代表 只要 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家屬 說你有做
即使沒有任何的證據 你就有罪
這樣 不是很恐怖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