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無罪推定論適用於所有的嫌犯嗎??

常常聽到 無罪推定論

但小弟對法律一知半解

想請教對法律比較熟捻的大大們幾個問題:

1.無罪推定論 適用於所有的嫌犯嗎??

2.是否有某些罪 不適用呢?? (之前小弟聽廣播時聽過 貪污罪不適用無罪推定 這種說法是否正確??)

3.是否還有什麼罪 也不適用呢?? ( 性侵?? 偷竊?? 妨礙自由?? 傷害??... )

4.對於機關內的行政調查 也適用無罪推定嗎?

5.有無任何的罪 是嫌犯需自行舉證自己的清白

6.有無任何罪 是可以只靠指控 不需要證據就可以將人入罪的呢??
文章關鍵字
無罪推定論只是宣傳口號。

有罪推定才是現實
人人有綠卡、戶戶十八趴、家家住帝寶
被告未被證明有罪之前 推定其為無罪

你看看傳聞法則那段解釋 應該就會知道有些罪需要證據 有些不用

簡易判決跟簡式審判程序那裡也要看看 這樣你就懂得你的問題所在了!

還有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所以大部分的人很少會自証己罪 希望有幫到你
就法的邏輯而言,人是很難去證明自已無罪(沒做過的事如何去證明呢?)

所以只好推定無罪,除非有反證
robert258 wrote:
無罪推定論只是宣傳口...(恕刪)



應該說是..因人而異._.
看最近的幾個案子就會給人這樣的觀感._.
「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上,法律所規定的一個「必須遵守」的原則,不只是一個「論」而已。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於任何罪名,沒有區別。但有二種例外情況,不必舉證: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七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一般行政機關並無偵查犯罪的權限,亦即,行政機關的調查,無關乎「罪」,因此當然無「無罪推定」之可言。行政上的處罰,當事人也可提起爭訟,也有舉證責任的問題,但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小貓三號_05182008 wrote:
應該說是..因人而異._.
看最近的幾個案子就會給人這樣的觀感._.


沒錯.....+1

人人有綠卡、戶戶十八趴、家家住帝寶
其實這問題要換個角度看。

人『本來』就是無罪的。所以人有任何行為構成犯罪時,必須要有『證據』可以證明有無犯罪。

但有些法條,某些情況下『沒有證據也可以認定有犯罪』。

所以,無罪推定原則是定律,剩下的只是證據問題而已。

hotchick wrote:
你看看傳聞法則那段解釋 應該就會知道有些罪需要證據 有些不用...(恕刪)


查了一下傳聞法則,我國法傳聞例外之規定

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如下:

1.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

2.第206條(鑑定報告)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2項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8條第2項

6.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

7.檢肅流氓條例中有關祕密證人筆錄

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2項來說: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 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這是不是代表 只要 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家屬 說你有做
即使沒有任何的證據 你就有罪
這樣 不是很恐怖嗎?


hotchick wrote:
…你看看傳聞法則那段解釋 應該就會知道有些罪需要證據 有些不用...(恕刪)
完全誤解!

傳聞法則講的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例外的情形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可以作為證據。哪有什麼罪是不用證據的?別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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