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同事聊天有聊到開卡車的~~有些朋友做過!當初入行的時候就有講"撞到人 就要撞死" 還有更誇張的 撞到後 還""倒退"" 要就給他死~公司也比較好""處理"" 不然你要照顧他一輩子嘛? 還是說直接給他一筆安家費? 大家覺得這件事情怎麼樣?? 我覺得還蠻沒良心的....難怪很多新聞 卡車撞死人...
引自嘉義行政執行處
按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請求事件中,對於物之侵害,可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一九六條),或回復原狀所須之費用(民法二一三條),要求損害賠償。因其賠償之範圍具體客觀,應不致成為問題,較易成為問題者,乃對於生命、身體之侵害。現行民法雖有明文可請求(1)殯葬費(民法一九二條),(2)扶養費(民法一九二條),(3)侵害身體之損害賠償(民法一九三條),及(4)非財產之損害賠償(民法一九四、一九五條)等四部分,唯其中僅殯葬費部分或有明確基準可資算定,至於扶養費及身體之損害賠償部分,往往因當事人主觀認定之不同,較難提供一具體客觀之基準,更遑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部分,由於人身損害之特殊性所致,其範圍抽象、主觀,甚至有時無法回復原狀,實難定出具體之損害賠償基準。蓋人命與身體本不具交換價值,正因其無價,倘欲將賠償額換算以金錢,則所謂適當之賠償額,應非基於計算,而係出於社會評價所獲得,由此足見其認定之困難(註三)。
四、傷者重賠亡者輕償現象
交通事故中所造成之損害,往往屬於人命與身體,基於人身損害之特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範圍,應基於對死傷損害之評定。嚴格言之,損害賠償額並無正確與否之問題,僅有妥當與否之問題。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額究為多少,侵害生命本為侵害身體最嚴重者,因此生命受侵害時之損害賠償,理應大於身體受侵害時之損害賠償,然實際情形卻非如此。
通常侵害生命者,毋須支付醫療費用,且扶養費部分受有不能維生之限制,若為子女死亡時,父母親請求扶養期間須從子女成年開始,並至父母之平均餘命為止,且須依子女人數比例扣除。若父母一方死亡時,扶養期間亦至子成年為止,且因父母各有扶養義務,故須扣除二分之一之費用。同時,扶養費之計算基準乃以當年綜合所得稅條例所定之扶養親屬寬減額為其計算標準,其金額當然無法與被害人所喪失之勞動能力相提並論,因為後者至少以行政院所訂之每月最低工資為計算基準。因此,在實務判決中,身體受侵害之賠償額有高達五百餘萬元者,相反的生命受侵害者竟有僅為四十餘萬元之情形(且為被害人父母二人之合計)。於此狀況下,難怪有人故意將撞傷者再行撞死(註四),因為撞傷被害人的醫療費多由肇事者負擔,總金額難以估計,但撞死一個人,卻可由聯保公司支付理賠,甚至全權處理事故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