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板上的大大~你們進公司時~會要求你們簽一張連帶保證書嗎??已經有寫切結書了~然後還要請一個連帶保證人~不能是直係親屬兄弟姐妹跟同事,是有人會幫你做保證人喔~俗話說:天下第一憨甲煙吹風~第二憨幫人做保~這個爛規定是要怎寫??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人事保證之定義)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保證人之終止權)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五(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六(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七(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八(請求權之時效)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九(人事保證之準用)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P.S如果這一份工作你會做的長久的話..其實也只是提醒你要專心工作的用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