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板上的大大~你們進公司時~會要求你們簽一張連帶保證書嗎??已經有寫切結書了~然後還要請一個連帶保證人~不能是直係親屬兄弟姐妹跟同事,是有人會幫你做保證人喔~俗話說:天下第一憨甲煙吹風~第二憨幫人做保~這個爛規定是要怎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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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都會有這種規定..不足為奇!
尤其職務上如果有關到帳務上的職務,公司要求保人也是很正常的!
我一定不會替人作保,
但我找某些職務一定要有人做保才用.
不會騎卡踏車 wrote:
請問板上的大大~你們...(恕刪)


之前的公司因為我的職務隸屬於公司財務部,

進公司時也被要求如此,

因為是上市公司的財務部,

還要要求保人有不動產證明哩 ~
小弟只是一個普通到不行的倉管人員而已~完全跟帳務碰不上關係~只是覺得這個規定還蠻爛的~也沒人想當這個保證人吧~自已都絕的很蠢了~還會有人想來做保喔= =
不會騎卡踏車 wrote:
請問板上的大大~你們...(恕刪)


我有碰過!

大榮貨運~!
有的有的,
我們公司還一次要繳兩張保證卡咧~~
每一年還要重簽一次...
敵將,討ち取つたり!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人事保證之定義)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保證人之終止權)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五(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六(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七(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八(請求權之時效)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九(人事保證之準用)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P.S如果這一份工作你會做的長久的話..其實也只是提醒你要專心工作的用途吧
1樓是不會騎卡踏車
2樓是不小心射進去
4樓是不想長大的老小孩
啊你們這棟樓是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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