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11/17/20ftf.html內容提到─張誌家收了錢後卻不敢放水,被檢方批是「最惡劣的球員」雖然收錢打假球是不對的,但是以法律的觀點來看也很好笑!!原來收錢就要打假球,不然就違反誠信、契約原則喔!!那如果收錢沒有投票,那大家不就是最惡劣的選民囉!以此類推!!
小政coolgeo wrote:剛看到新聞http:...(恕刪) 張誌家~少在那邊~不敢打假球就敢收錢??這是缺德~謝佳賢也是~砲都打了~女人都玩了~酒店都爽了~還不打假球~我還希望他去打~趁這次開除~拜託~謝佳賢幾次前科了~
樓主邏輯怪怪的...不管是何種對價以及承諾,只要能夠證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你說從法律觀點來看很可笑...哪可笑?撇除是打假球案件來看,這跟你付了錢賣方不交貨有什麼不同?批他是最惡劣並沒有什麼不妥,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