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懷孕了,不想當爸爸,打她肚子以至於流產,這樣算是幫她墮胎嗎?

女友懷孕了,不想當爸爸,打她肚子以至於流產,會觸犯什麼罪?
是殺人罪.......傷害罪.......or...非法墮胎罪.....??

因為有看到新聞提到"非法墮胎罪".....所以有所聯想....想討論是不是只會犯"非法墮胎罪"..........如果法律真是這樣.....要不要加強一下......不過台灣的新聞很多都是娛樂台......同樣閒聊區也是LDS台啦!!

TVBS 2010/03/06 11:55
懷孕提離職 女子遭老闆揍肚流產
栗一名年輕女子,到檳榔攤工作1個月,因為懷孕向女老闆提出離職,結果女老闆很生氣,認為懷孕為何沒有在應徵的時候告知,兩人發生口角大打出手,女老闆還跨坐懷孕女子身上,將她打到流產,女子事後提告,女老闆被依非法墮胎罪,............
imcrazy wrote:
女友懷孕了,不想當爸...(恕刪)


我還以為你在說某台連續劇的內容...
imcrazy wrote:
女友懷孕了,不想當爸...(恕刪)

刑法第291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是最高本刑7年以下..不得拘役或科處罰金的重罪耶!
那位女老闆是鐵定要被關的啦...1年以上7年以下

就算是得孕婦同意也是2年以下的罪...

若是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的情刑則不罰...條文如下~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第 291 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這法條一直都很具爭議性。

如果孕婦體內的胎兒已經有九個多月?是條準生命的情況下呢?

往她肚子打一拳,害死胎兒,只要沒同時打死孕婦,就不算謀殺罪,而且也沒有傷害罪的問題。
唉...新聞最後說 判兩年

一條小生命 才值兩年?????????
而且通常都是關一半就被假釋出來了

我真的對台灣的司法很感冒
wow7 wrote:
唉...新聞最後說 ...(恕刪)

唉...因為很明白的女老闆是處於覺得受騙而在很生氣的狀態下為之...
符合57條第2款的義憤傷害...
2年真的有點輕了啦....
至少也要給他判個5年才對~~

而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是不是能產生競合...
還是要看法官對於出生的認定...
目前通說以獨力呼吸說為見解...
指的是與母體完全分離,而能獨力呼吸而言....
遇到這種情形....我想法官自己也很為難吧...
Antress wrote:
如果孕婦體內的胎兒已經有九個多月?是條準生命的情況下呢? 「...(恕刪)


胎兒算人嗎??

這比較具爭議性...



這時...

如果醫生跟他家人說...

只能二個保住一個

而他的家人為了保住胎兒

放棄救孕婦時...

算不算謀殺罪?

有沒有傷害罪成立的問題?
發財猴 wrote:
胎兒算人嗎??這比較...(恕刪)


嗯,有爭議的地方就在這,胎兒還不能算人,但九個月大已是準生命了。

孕婦、家屬和旁人都會有不同的立場,法律應該保護受害者還是犯罪者?

至於後者你說的,應屬傷害致死罪,而我前面提到的謀殺是針對嬰兒的部分而非孕婦。
Antress wrote:
我前面提到的謀殺是針對嬰兒的部分而非孕婦...(恕刪)


我知道

我只是再假設些情況來討論...



但...

在那種情形下

對那名孕婦下如此重手

難道對那名孕婦就不會造成生命上危險???

很有趣...
9個月大不是算殺人了嗎????
看到懷孕還打,再加一條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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