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發在這個版妥不妥當...如有不妥請告知...我會自爆
我妻子在台南某家結婚用品店當店員
一個月底薪兩萬~全勤一千~另外加不定數的業績獎金~基本上都在兩萬二三左右
分兩班輪班...早班 0900~1800~晚班1300~2200~每天九小時~中間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
一個月輪休五天假...採倆倆對班制...例假日管制休假
也就是說如果當天與你對班的人員休假~你當天就要上全天班 (0900~2200,十三小時)
而且超出時間的班不以加班計...算是義務
而加班費...不管加幾小時都是以一小時 100 元算
這下問題來了...
根據我的計算~光是不含加班的基本上班時數就高達每個月 245小時
遠遠超過勞基法規定的 168 小時
而以假設薪水 22000 除以 245 小時...時薪也是低於最低薪資規定 95 元...只有 90 元
如果是以底薪 20000 除以 245 小時...時薪更是只有 82 元
而加班更是扯...
為了趕貨~我太太曾經有一次從早上九點上班~到了半夜兩點多才下班~而隔天又是早班
總共上了 17 小時...是不把員工當人看了嗎~?...
我們夫妻倆當天半夜三點多才躺上床睡覺~隔天八點又要起床上班了
重點是這麼燃燒生命爆肝加的斑只讓我們多了區區新台幣 400 元的收入
我氣到想跟勞工局申訴...但是居然有人跟我說~上班是自己歡喜甘願的
要賺人家的錢就是要忍耐~就算告上勞工局對資方來說也是不痛不癢
不能忍耐的話不做就好了啊~
如果按照這種邏輯...勞基法豈不是變成裝飾用的~?
會出來賺這種辛苦錢的...家境都不算太好...算是弱勢族群
現在世道不好工作難找~所以資方吃定員工~?
勞基法的訂定不就是為了保障弱勢員工的權益~?
我想要聽聽各位先進的看法跟意見...
再考慮要不要告上勞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