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發現買到二手瑕疵品,要求退錢是否過分?

最近使用的三年Acer筆電發現裡面好像電容有個異聲
發生過曾插入電腦卻沒有反應的狀況,但有時候就恢復正常
因為工作關係有點急用
我在X天網拍買了一位二手的變壓器
測試時才發現跟我之前故障的一樣有異聲
但對方在網頁只有寫功能正常
並未提到也有異聲的狀況
剛剛已經留言試問他能否讓我退貨
請問我這樣做會過分嗎?!
文章關鍵字
文章沒有邏輯 看不懂


雨過天晴的幸福... wrote:
最近使用的三年Ace...(恕刪)
退阿~如果他給退就退阿~

不過沒註明清楚~也可以不退給你

妳頂多給他惡評而已
最近我的無線寬頻分享器的變壓器也會發出bb的聲音
很刺耳
那時找了好久 才發現是這個變壓器發出來的聲音
...............
可能賣家也沒注意到會發出聲音
雨過天晴的幸福... wrote:
最近使用的三年Acer筆電發現裡面好像電容有個異聲
發生過曾插入電腦卻沒有反應的狀況,但有時候就恢復正常
因為工作關係有點急用
我在X天網拍買了一位二手的變壓器
測試時才發現跟我之前故障的一樣有異聲
但對方在網頁只有寫功能正常
並未提到也有異聲的狀況
剛剛已經留言試問他能否讓我退貨
請問我這樣做會過分嗎?!
...(恕刪)


有異聲
那功能正常嗎?
功能正常的話退就太過分了
因為賣家說功能正常並沒錯
應該不能退吧
我買了二手過保的6600GT顯示卡
測試幾天以後發現問題
送去原廠說有問題要修理
趕快跟賣家說
結果賣家只回覆說可能是電腦的電源有問題
就消失了不見啦
二手買賣說實在只能憑良心吧

網拍屬於訪問買賣的一種

依消保法規定

七日內都可以書面聲明退貨還款

escudolin wrote:
網拍屬於訪問買賣的一種



依消保法規定



七日內都可以書面聲明退貨還款




那是指新品 而且是對店家...

雨過天晴的幸福... wrote:
最近使用的三年Ace...(恕刪)


都說是2手貨了.....還退貨就很XXOO


pikapika0913 wrote:
那是指新品 而且是對店家...
...(恕刪)


根據本人的實務經驗

在立法初期 , 即在士林地方法院得到勝訴

甚至所謂七日內以書面通知

如果不是以書面通知 , 而能證明七日內有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例如其員工承認有接到買方解約之意思表示)

依照立法意旨 , 也是成立的

要無條件退款解約

以下是網路查到的資料:

http://tw.myblog.yahoo.com/jw!BJi1EPeVGRlSWPcfFmjM/article?mid=45&prev=46&next=44

提供大家參考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 18 條 (課出賣人以上之告知義務)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1.《消保法》明定,只要是B2C 就享有7天鑑賞期!→何謂B2C?
 
Business To Consumer (電子商務模式) 企業對消費者
 
消保法沒有B2C的概念,只有"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
   
2.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如何判定是否是〝企業經營者〞?以什麼做為基準??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例如:產品是你設計的、產品是你生產的、產品是你製造的、產品是你進口的、產品是你經銷的、公司產品為提供服務
 
PS:是必須有公司行號才算〝企業經營者〞嗎? 
PS:還是要有公司行號才適用此法?

 
3.二手商品是否適用此法?
適用
 
4.面交的話還算是網路交易嗎?
不算,因為消費者可以檢視商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面交 有下標和沒下標是否有差別?
沒差別,因為消費者可以檢視商品。
 
5.七天期限從何算起?→是從收到貨開始 到通知賣家表明要退貨?
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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