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使用的三年Acer筆電發現裡面好像電容有個異聲發生過曾插入電腦卻沒有反應的狀況,但有時候就恢復正常因為工作關係有點急用我在X天網拍買了一位二手的變壓器測試時才發現跟我之前故障的一樣有異聲但對方在網頁只有寫功能正常並未提到也有異聲的狀況剛剛已經留言試問他能否讓我退貨請問我這樣做會過分嗎?!
雨過天晴的幸福... wrote:最近使用的三年Acer筆電發現裡面好像電容有個異聲發生過曾插入電腦卻沒有反應的狀況,但有時候就恢復正常因為工作關係有點急用我在X天網拍買了一位二手的變壓器測試時才發現跟我之前故障的一樣有異聲但對方在網頁只有寫功能正常並未提到也有異聲的狀況剛剛已經留言試問他能否讓我退貨請問我這樣做會過分嗎?!...(恕刪) 有異聲那功能正常嗎?功能正常的話退就太過分了因為賣家說功能正常並沒錯
pikapika0913 wrote:那是指新品 而且是對店家......(恕刪) 根據本人的實務經驗在立法初期 , 即在士林地方法院得到勝訴甚至所謂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如果不是以書面通知 , 而能證明七日內有為解約之意思表示(例如其員工承認有接到買方解約之意思表示)依照立法意旨 , 也是成立的要無條件退款解約以下是網路查到的資料:http://tw.myblog.yahoo.com/jw!BJi1EPeVGRlSWPcfFmjM/article?mid=45&prev=46&next=44提供大家參考>>>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 (名詞定義)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 18 條 (課出賣人以上之告知義務)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1.《消保法》明定,只要是B2C 就享有7天鑑賞期!→何謂B2C? Business To Consumer (電子商務模式) 企業對消費者 消保法沒有B2C的概念,只有"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 2.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7天鑑賞期 →如何判定是否是〝企業經營者〞?以什麼做為基準??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例如:產品是你設計的、產品是你生產的、產品是你製造的、產品是你進口的、產品是你經銷的、公司產品為提供服務 PS:是必須有公司行號才算〝企業經營者〞嗎? PS:還是要有公司行號才適用此法?否 3.二手商品是否適用此法?適用 4.面交的話還算是網路交易嗎?不算,因為消費者可以檢視商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面交 有下標和沒下標是否有差別?沒差別,因為消費者可以檢視商品。 5.七天期限從何算起?→是從收到貨開始 到通知賣家表明要退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