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罪的差別在於刑度的不同!!~~~另外構成業務侵占罪 , 最先決的構成要件是身份的問題!!

下士戰射一隻盧魚 wrote:
最先決的構成要件是身份的問題!!...(恕刪)


如果是店內 某人先將 活動兌換券 輸入還沒販售出的IMEI

在客人 拿到手機後 卻傳來“原廠”傳來的已寄出贈品通知

領貨人與地址 但卻不是購買者 而是店家的某人 而且有要掩飾 贈品活動的存在

發生這樣的盜領贈品 這樣身分 是否屬於在“業務關係”的身分上面
andy9999 wrote:
如果是店內 某人先將...(恕刪)

是的...
這是此人透過個人業務關係所生的侵占...

還可以加告民法不完全給付....請求退錢.回復原狀或賠償價金

如果店家有在契約書加註這款自願放棄贈品...
那就要你正明店家有誘導你不去看這個條項
然後再主張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不利...主張此定型化契約無效...
大概是這樣

不過眉眉腳腳還是請找律師處理吧~~
侵佔罪 撿到您掉的東西不歸還叫侵佔

業務侵佔罪 利用自己的職權扣下東西叫業務侵佔

前者較輕微後者嚴重
一個關比較多年
一個關比較少年
andy9999 wrote:
這一樓剛好我也在台中...(恕刪)
侵佔罪:
你撿到鄰居的東西自已拿來用~叫侵佔罪!基本上判刑比較輕!

業務侵佔罪:
店員把廠商送的贈品,私自拿用自已用!基本上判型稍重一些!
但會影響的是日後他可能要找工作會相當困難!所以有的顧主針對員工犯此類的罪型,都會私下處理!讓他賠錢離職,不然會影響他一輩子!

至於原廠贈品通常會有時效性…
廠商出貨時會告知,贈品期間至XX年X月X日止,如果過期了…
就會輪為店家自由運用的贈品!


像你買手機~ 如果原廠有加送第二個電池!
但是是有時效性的…如12/1-12/31日配合資訊展進貨的才有,但老闆賣你的庫存是11/20進貨時,當時並沒有加送!那老闆想說「反正外箱上又沒注明有加送,就拆開來另外賣吧!」

那這樣只能算是黑心商人…不能算是侵佔!

如果是員工滿著老闆,私底下把贈品拿來自已用!那才是「業務侵佔」!
但提告的應該是老闆吧?不是顧客喔!

你能做的…就是投訴給老闆知道…
如果是連鎖店…就打0800!
...................
撿到別人掉的東西什麼時候變侵佔罪了
頂多是侵佔脫離持有物

andy9999 wrote:
這一樓剛好我也在台中...(恕刪)



你剛剛說的那個案例
我覺得很難告的成功咧
因為買家並沒有直接向該店家購買手機
而是轉向另外一個網路賣家購買二手
這樣怎麼能構成業務侵占呢?
chiang:啊勒,我又不是包青天,我怎麼幫你處理啦
侵占是五年以下,拘役,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不一定被關
業務侵占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被關可能性很大(可以緩刑)

因為贈品的所有權算是跟手機綁在一起
店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私吞,所以成立侵占罪而因"業務關係"加重為"業務侵占罪"

想判緩刑除了店員要悔過外,還要向案主道歉

不過!!!!!!!!!!!!!!!!!
樓主那個案例是要網路那個賣家去告才能成立
因為他才是被侵害的對象

但這種東西通常法院會建議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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