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看討論多少都會看到這類的發言,看了之後真的有個疑問要請問比較熟限定繼承的網友一下。
我有個表妹她的爸爸是個很糟糕的人十多年來都對她不聞不問的,等於把她看作陌生人一樣。
她的媽媽早逝從小就是奶奶帶大的,現在的問題是她有男朋友了也可能是會結婚的對象。
我是很想讓她從此就可以過一個正常的家庭生活能遠離那個人的騷擾。
家族擔心的是她爸爸在外的債務問題,最後得到該人的消息是他背了不小的債不過那也是五年多前的事了。
限定繼承應該可以解決債務遠大於財產的問題對吧。
不過由於我們都不知道他現在是生是死怕要是過了拋棄的時間點表妹她就必須扛下這個她不應該扛的債務。
我不認為那個人有資格要求我表妹去扛他的債務,家務事我不想說太多。
反正現在就是都不知道對方是生是死的情況下。
是否可以現在就透過哪種法律行動拋棄那個人以後可能會留下的龐大債務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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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25841334
民法第 1148 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人還沒死之前當然是不可「預先拋棄繼承」
因為,
你怎麼知道父母一定先子女而死呢?
如果不幸的,子女先死,
又沒有卑親屬的話,
父母反而成為繼承人了。
又拋棄繼承的時間是「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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