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新聞,有一公司總經理要求漂亮的女特助當小三。
每個月包養費30000元,每週要約會那個兩次。被女特助拒絕後,就把人家解雇了~~
結果被告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罰了60萬。
總經理,你嘛幫幫忙??
每個月花3萬就想學人家玩包養,難怪會被告,如果後面再加個0,應該就沒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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