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植物人捺印 婦獲不起訴處分 新聞感慨...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7/8/2svqq.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7/11/2svov.html

雖然我只是社大的學分班素養.
但學分班的民法與刑法兩課講師都相當推崇學生從新聞看事件.
也在上學分班前經歷過社運,體會媒體人會因為個人能力對報導的深度與專業素養有差異.
但...
這次的新聞好明顯...
明顯的再次顯示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家屬應該是堅持採妨害自由罪章的法條向檢察單位告發.
而態度又是強硬的堅持法條,不讓事務官與檢察官變更引用條文的意思.
造成這結果...
如果同一事件,能夠給予地檢署更多的事件內容與證據.
由地檢署依構成要件等要素再次檢視此案可能涉及的眾法規中的違法性.
或許地檢署能從刑34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找到突破口.
進而採取相關刑事維權事宜.
就我所參予的若干刑事訴訟,法條引用問題可以在地檢署這一關卡取得相當的適應,只要被害人能無條件支持地檢署各成員對任何問題進行採證,然後信任地檢署依事件採取相對應的法規處裡!!!
一般而言,都能取得最適法條.不論是轉送調解委員會或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又或單純不受理的純民事事件,都可以在地檢署這關取得比找律師更實際的法律見解,只是細部內容不會讓受害人知道而已.
此案能到媒體報導程度,從內容來看,雖然像檢察官的不理解.
但問題核心比較是被害人太過堅持法條造成檢察體系不能自主的狀況.
所以依被害人的堅持來進行裁量....
若被害人能信任檢察體系的角度來配合,至少不用到再議的程序去轉換引用法條到刑341的程度....
畢竟警方雖然會推諉,但自始仍是想幫你解決問題的,就算法條引用錯誤.....
而地檢署雖然有掌控各法條起訴能力,也需被害人能極力配合....
這一新聞,只能說是被害人會不會太不信任地檢署了??
新聞內容:
家屬一口氣控告楊姓婦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和妨害自由3項罪名,但檢方卻發現,婦人偷按指印的行為是在涂姓男子監護宣告前,而且該筆土地早在婦人偷按指印前2個月就被人移轉,無法證明婦人偷蓋印的行為和土地移轉有關,因此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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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方應該去追查那筆土地交易..應該有人偽造文書

2.植物人不可能被詐欺,也不會交付東西給人(詐欺罪不可能成立啦)

3.偷按指印做成的文書跟偷蓋章做成的文書一樣應該都是未獲授權的偽造的文書,檢察官為何會不起訴??

4.檢察官起訴法條不需要取得告發者同意吧
屏檢主任檢察官蔡榮龍:「她必須是以強暴脅迫的手段,壓抑被害人的自由,」

最好植物人還有意識跟行動力可以反抗啦

隨便講講 wrote:
1.檢方應該去追查那筆土地交易..應該有人偽造文書


新聞都在「移轉」前後放個「拍賣」二字...

搞不好根本是因為欠稅被拍掉的...

說不定是媒體故意不說...比較有炒作的空間...
curryho wrote:
屏檢主任檢察官蔡榮龍:「她必須是以強暴脅迫的手段,壓抑被害人的自由,」

最好植物人還有意識跟行動力可以反抗啦


所以檢察官不能起訴妨害自由呀,有什麼不對的?

如果要告刑法302,必須被害人有自由行為的可能,而遭到壓抑,問題是植物人
本來就沒有自由行為的可能,構成要件不該當。
如果要告刑法304,必須是用強暴、脅迫的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植物人也
不需要你用強暴脅迫的手段,當然也是構成要件不該當。

刑法是一套很恐佈的法律,它動不動就會剝奪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所以要依刑法
入罪,它的條件要很嚴謹,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司法人員才能依法究辦,
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不能司法人員想當然爾,自己可以超越立法者所訂的法律要件,
愛怎麼辦就怎麼辦,這樣的後果對人權傷害會很嚴重,就像之前威權時代辦人不需要
證據、不需要符合法律,用莫須有的理由就可以隨便入人於罪。

我們現在新聞競爭激烈,記者找不到新聞,有的是抓youtube影片交差,有的是看到
批批司法的收視率不錯,所以只要有司法判決,就會拿來大肆痛批,記者也不管自己
對案件的整個來龍去脈是否了解、對於雙方所提的證據攻防有何分析,甚至連基本的
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證據排除法則等都完全不懂,就用自己的感情
任意解釋案情,然後同情某一方開始大作文章。

當然記者可以這樣做,因為記者無知是理所當然的,沒有人會苛求他們能有基本知識,
但我們身為一個01的嘴炮鄉民,不能像記者一樣,我們開炮前都要以理性態度去分析
新聞背後是否有記者故意或不注意、隱瞞的部分,然後用以前國、高中學過的法律常識
去研釋整個過程中,法官是否有認事用法不當的地方,是否有違背一般法律原則或經驗
法則,偏離正常理性第三者的合理認知,才會對其開炮,這才是01鄉民應有的態度,也
不枉蔣大對我們的循循教誨。

curryho wrote:
屏檢主任檢察官蔡榮龍:「她必須是以強暴脅迫的手段,壓抑被害人的自由,」



這就是檢察官之所以不能引用302阿!!


至於新聞內容,事實到底為何? 不知道...

我不知道是不是真如樓主說的被害家屬堅持以妨害自由提告
若是如此, 不起訴剛好而已
偷舉植物人的手蓋手印怎麼跟妨害自由連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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