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暫訂8/20由熱血的鄉民genia17大哥發起, 要在凱道表達對遠通跟交通部的不滿
原預定8/20再不行便移師交通部再次感謝W同學為善不欲人知,有您讓活動順利進行
依曾小姐說明同一地點同一時間他不會接受兩組申請
故沒有意外(高層不放行)的話我們就預定8/20號囉各位同學,最快7/26會有申請結果
等申請結果出爐我會立即去拿路權核准前往中正一分局申請集會遊行
其中也有人提到, 光是遊行抗議可能對遠通跟交通部不痛不癢, 裝聾作啞一個下午就過去了
於是想到, 靠公投的手段是不是可以更有效的把遠通拉下馬來?
小弟剛剛去全國法規資料庫, 節錄了一些公投法的條文供大家參考
公投法全部條文可以點這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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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第 8 條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 (市) 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第 9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區) 別裝訂成冊。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 10 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 12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第 14 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第 33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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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經過前幾年的公投綁大選, 大家多少都知道公投要通過是多麼不容易的事情
但是仔細研究一下才知道, 還真的超級不容易
第一步要先提案: 門檻是總統大選總選舉人數的千分之五以上
第二步要經過公投審議委員會同意, 他們說不准辦就不准辦
第三步才能開始聯署: 門檻一下提高十倍, 是總統大選總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五以上
第四步才是正式投票: 門檻有兩道, 第一是參加投票的人數, 要超過全國所有有投票權人數的一半; 第二道門檻, 是投票人數中超過1/2贊成才算通過
最恐怖的是投票結果, 不管是投票人數不足, 或是沒有超過1/2贊成
八年內都不能對撤銷遠通ETC這件事再次提出公投
小弟的公司電腦不能解壓縮,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去中選會下載一下檔案
看看上次總統大選的選舉人數總共有多少, 方便計算一下千分之五跟百分之五分別是多少人頭?
中選會資料下載
雖然希望渺茫, 但是如果靠著鄉民們在網路上的力量可以完成提案或是聯署
相信應該會是另一個台灣奇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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