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之預告期為任職滿3年以上需於30天前預告,任職滿1年為20天前預告,任職未滿1年則於10天前預告,預告期間每週可有2天有薪謀職假,所以加發1個月工資是優於或等於勞基法規定的~另資遣費計算則為,民國94年6月30日以前之年資每年累計一個月本薪,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之年資為每年累計0.5個月本薪,所以若資遣通知為即時生效,則資遣費會是以上預告期工資及年資累計2筆金額加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