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間公司服務了近六年,九月多至勞保局查才知道96年至99年公司自我的薪資中扣除6%(未經由我的同意)至勞退新制的6%提撥金,勞保局的資料顯示為公司提撥,另外公司還高薪低報,上下班未打卡,工作超時,10月10日國定假日公司也未補休,另外有部分期間不實提撥,(例如,自我薪資中扣除3600元,但我發現只有提撥1000元至勞退6%等於公司還私吞了我2600元)還有公司以論件計酬的說法,所以服務近六年,全無年假,也無資遣費,本人在九月中至勞保局查詢才知道,勞退金額有誤,於是我在十月中寄了存證信函,至公司主張因違返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並要求退還勞退6%及補足喪假和特休的薪資和資遣費.由於外公不幸在10月中去世,我還另外有請喪假,所以我另有寄存證信函要請喪假和特休,結果11月的薪資明細中,完全沒有給付喪假和特休的薪資(我有留以前的薪資袋)
經由勞工局協調,在11月中有至調解會協調,怎麼知道老闆拿出一些以前的客訴單,說什麼我的工作態度不佳,公司早就說要我自願離職了,(但事實並沒有向我提過)怎麼知道我會先寄存證信函,還說公司保留開除我的權利,所以不願付資遣費,另外會要我要求賠償公司的商譽損失(公司是中華電信的外包廠商,我一天接約15-20個客戶週休1日做5年了,累積那麼多客戶,有客訴單是很正常的,而且很多客訴也並非本人問題,而且如果真的有影響,為何當下都沒有做出任何的反應,而是現在才在說.而且相信各位也知道一堆人中華電信很不滿,其實要被客訴也很客易的 = =")
結果今日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稱本人工作行為乖張屢次規勸行徑為改,常和客戶爭執造成中華電信聲譽受損,被記點,(其實也沒有被記點,而他的裝機工程也有拿到,現在還做得好好的)連帶影響公司日後未取得其它工程造成營運損失,又稱我在網路上散播不實消失污衊公司,(我是在FB上分享我的心情,而且我也未指名到姓說某某公司如何)要請律師向我提出告訴及賠償
請問我先寄的存證信函是否有效,公司因為收到事後才寄存證信函,公司是不是應該付資遣費,我已經有至勞工局檢舉了,另外法院部分我應該採取什麼行動呢?應該是得請律師了吧,至於公司違法的部分,我是否也可以要求公司對我做出賠償,麻煩幫個忙,找出對我最有利的方法,及該如何應對,如果照這樣字面上看來,我的贏面有多少,什麼對我很不利的,不好意思,麻煩客位了,謝謝!
看樣子你公司是違反勞基法14-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你在30天內提出辭職,個人認為你領到資遣費的勝算頗高
妳的公司一定有違反勞基法,而且很多條,這部份如果勞工局不罰你公司錢,你就去投訴勞工局
另外看你要怎麼告你老板,應該是詐欺罪或者業務侵占其中一個
妳公司說你工作態度不佳致使公司受損害,早就要你自願辭職了,這是沒屁用的
實務上就算公司要解任一個表現很差的員工,都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
妳完全不需要理他們的存證信函,他們沒辦法舉例是因為你的關係所以公司接不到生意
妳的老闆上法院穩輸的,談和解記得別客氣多拿一點
妳100%有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