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北部
突然下起雨來了,早上我11點多起來
拿著我的雨傘,走路到附近的燦坤買東西
回到家以後,我將我的雨傘放在門口
由於我家門口是條小巷子,附近有菜市場,我家門口有個擺設的凹巢(以前我媽都放金紙桶)
而我又回到溫暖的被窩睡到了兩點多,看來是時候要回桃園了
一出門口,雨衣穿好,想說把雨傘收進家裡面
這時我已經找不到我的雨傘了
我有看見那個凹槽放著一張紙板,上面用簽字筆寫著
貌似是水果一斤多少錢
而且紙板是濕的,我就拿起我的手機報警
不是我不夠人情味,而是那個拿的人白目
偷拿我的雨傘就算了,還把臨時拿來遮雨的紙板丟在我家門口
不報警抓他,真的很對不起我自己
另外想請教大家
我跟警察說我沒時間做筆錄,紙板由他帶回去當證物
而我星期日回台北會到警察局去做筆錄
我記得竊盜案件好像不能和解對不對?
我能要求對方賠償嗎?
在此先謝謝法律神人
個人積分:70分
文章編號:4207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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