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晟法網法學補給站中,看到了一則分享。
不太明白為什麼這篇案例可用虛擬ID不具人格權而妨害名譽不起訴呢?
我看了許多網路上的案例也是有起訴的不是?
那一樣都是在網路上發言,為何此篇可以用虛擬ID不具人格權而妨害名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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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虛擬ID不具人格權 妨害名譽獲不起訴
編號日期:NO:195/2013年01月22日
當事人: 小趙(被告)
案件類型:妨害名譽
判決結果:不起訴處分
辦理律師:許盟志律師
【 事實經過 】
小趙今天一如往常,上著網,敲打著鍵盤,於台灣最大BBS網站上看著今日熱門文章,一系列討論文林苑遭強制拆除的文章吸引了他。一看內文,竟扯上了國家主權問題,由於討論文經常有離題的情況,小趙不以為意繼續看下去,怎知該發文者觸碰了十分敏感的議題,眼看文章底下回應數越來越多,群情激昂,皆對該文內容不以為然,小趙亦加入戰局,回應了一句:『病畜滾出去』。此時,發文者認為自己名譽受辱,遂提出告訴。
小趙收到警局通知要求做筆錄,想到了那一天在BBS上的爭執,得知對方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便至本所諮詢律師,許律師聽完整件事發生過程,一方面安撫當事人情緒,一方面思量著此案的特殊情況。
之後,經許律師查詢過去判決,做出以下答辯:
【 答辯重點 】
本案中,小趙係以虛擬ID身份上該BBS網站,網路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該BBS須經由註冊虛擬ID後使可參與發文與回應,而告訴人與小趙所註冊之的虛擬ID,在該網路空間中只是其參與該BBS的一種方式,一般使用者無法透過ID取得關於使用者的真實身分或特徵。且告訴人(即發文者)僅是一般使用者,亦非現實生活中知名人物,其ID並無法讓人一望即知其所代表之現實人物為何,故小趙之發言對於該ID背後實際使用者之真實身份人格權並無侵害。
【 勝訴關鍵 】
承辦本案的法網許盟志律師,便利用以上論點,提出反駁。最後檢察官認為,一般人無法單由虛擬ID,得知是真實世界的告訴人所扮演,自難認為被告(小趙)所回應『病畜』已經對真實世界的告訴人在社會上的評價有所貶抑,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故認其犯罪嫌疑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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