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一
92/09/08 5:51 am
敝人在下我
行經臺北市羅斯福路與浦城街口
因為無視紅燈已亮(因為沒車咩>"<)
仍強行通過
結果被中正二分局交通分隊廖姓警員攔下開單
(對啦!罩子不夠亮:$)
當然就是闖紅燈
開單的時候 牌照號碼他打的是HFC-***
但是 事後我對照自己的行照才發現
我的車牌是NFC-***
不過他們自己收起來的那份罰單 我已經有簽名了
那 我可以賴賬嗎:P
又
罰單上已經有叫我直接去郵局繳納
警員是跟我說郵繳的要在四日內
不過單子最下方的註解是寫
"本單若採郵繳*請於收受通知單 5日後繳納"
那 我到底是什麼時候去繳啊@_@
我剛剛去電子公路監理網
輸入我的身分證字號 查到的罰單數量跟罰款都是0
這代表什麼@_@
請哪位好心的大爺幫幫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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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永遠也望不了那位一線三星的警員
手上掛著一顆閃亮亮的勞力士滿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