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問題已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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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該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勞工(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事故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應由事業單位(投保單位)辦理請領手續,經勞工保險局核給之給付,事業單位應全數轉發給勞工。
1. 依內政部75 年6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規定,略以:「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次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3月29日(77)臺勞安字第03540號函規定,略以:「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遭受災害,非出於私人行為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決定勞保被保險人是否能領取職業災害補償費之權責屬於勞工保險局,最終仍應依勞工保險局之審查結果為主。
2. 依勞動基準法第59 條規定,略以:「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因此,在公傷期間仍可領取原工資,直到恢復原有工作能力回到工作崗位為止,無期間的限制。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保的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略以:「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以上為南市勞工局網路資料
所以還是盡快找勞工局協調認定公假成立與否,不要讓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