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份公司覺的我做的不好,要我離職(但我也做了超過半年了說)因為想說能申請失業補助,所以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給我,而我不跟公司拿資遣費,而公司是開不勝任的原因資遣我,新工作要報到時,公司要求交離職證明,但我又不希望公司知道我是不勝任離職的原因,大家覺的我是要誠實交出離職證明呢,還是跟前公司要服務證明,然後說離職證明弄不見了會比較好?這樣的話我怕新公司打去前公司問,大家覺的我該如何做比較好呢?
小阿菲 wrote:公司是覺的我能力不好...(恕刪) 既然公司覺得你做的不好,那或許真的您是不勝任該職務就算你不繳,勞保那邊還是查的到離職的原因所以還是大大方方跟新東家解釋&溝通做不好是可以改進的不過如果您不是被資遣,資方有可能不用因為我印象中,現在企業僱用被資遣的勞工政府有薪資補貼所以....
如果我沒記錯,離職證明好像不會寫離職原因的它只會寫某某人在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待在公司多久因為我目前已經換到第四家公司,每次離職前,我都會跟人事單位的小姐說,可否順便幫我開張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可以在新的履歷表上,附註給新公司,讓新公司知道你曾在這家公司工作的,並不會告訴對方為何離職!希望對你有幫助!附註:我每次離職,都是被挖角的,那~~~~離職證明要寫「被挖角」嗎?
制式的非志願離職證明上頭是看得出來的(直接勾選項)有分勞基法11條1,2,3,4,5款14條1,2,3,4,5,6款13條和20條11條第四款是公司改變了經營方向與目標所做的人事調整樓主講的第5款應該就是不適任了自己走人的就沒這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