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iu124 wrote:公文的部份,不用管他什麼格式,政府來的公文有一定的格式;民眾給政府的,只要是陳情件,不論是否符合格式都是必須要處理的。(訴狀就不一樣了)...(恕刪) 也不見得會處理。不處理的話公務員總是有一堆理由,甚至也沒告訴你沒處理的理由。連是不是公文,他需不需處理,都可以跟你推拖半天,這就是「大有為」的政府?!
1、告訴狀已經寫好了,請各位看看有什麼地方寫錯?假如沒問題的話,最近幾天拿去總統府附近交狀2、交狀後,多久才會開第一次偵察庭?網友最近有實務經驗的,可否說一下?3、電影常演,說官字兩個口...。我在想檢察官與相關人員都是官,會不會官官相護,接著電影情節就上演了...,網友有無內幕消息要分享?-------刑事告訴狀告 訴 人 0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00縣00市00路000號被 告 陳00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公住:00縣00市00路000號被 告 楊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公住:00縣00市00路000號為被告陳00涉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被告楊00涉嫌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提出告訴事:壹、案情概要:一、被告陳□□係任職於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該局)之公務員,平日處理勞工事務,接受勞工申訴事業機構違反勞動法規,負有增加勞資合諧與增進勞工福利之責。二、告訴人於97年4月15日向該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證據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該局對於調解申請應負保密義務,而不能洩漏他人。詎料,該局承辦人員即被告陳□□基於◇◇(請自行填入這2個負面字眼)申請書上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的犯意,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第一次開會通知尚未寄出之情形下,將告訴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詳情告知該公司,而後該公司與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停止每月工資之給付,足生金錢損害於告訴人,上揭情形有該公司職員kevin(如證據二)、王小姐(如證據三)、吳小姐(如證據四)可證,請 鈞署傳喚到庭說明。三、告訴人因不服該局將調解退回之結果,持續向市政府申訴,最近一封公文(如證據五),被告楊□□於上登載『…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23日台(78)勞資3字第1313號函釋規定略以:「事業單位訂定之『員工考核考成辦法』係屬其內部管理規章,如未違反法令和團體協約之規定,員工應有遵守之義務。......勞工行政機關不宜以其做為勞資爭議處理之標的。」…』。但告訴人遍查勞委會函釋資料,並無此封函釋,可見被告楊□□是基於替該公司◇◇之犯意,而憑空創造此一函釋,並登載於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與告訴人,此等行為顯已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嫌。貳、構成犯罪之理由:一、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被告陳□□係任職於該局之公務員,通過國家勞工行政相關類科考試,足證熟知勞工法令,應知勞資爭議消息應嚴守秘密。但竟基於◇◇該公司之犯意,而為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符合犯罪要件。四、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具公務人員資格之被告楊□□基於◇◇該公司之犯意,而將不實訊息登載於公文書。告訴人於事後曾回文質詢該行政函釋的正確性,但被告楊□□拒絕表示意見(證據六),符合「明知」要件。六、被告楊□□登載勞委會不存在之行政函釋於公文書,混淆社會大眾視聽,損害勞委會誠信正直形像,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告訴人,符合「公務員登載不實」要件。七、此不實函釋,明顯為有利該公司之根據,該公司實難脫關係。請 鈞署於傳喚該公司職員kevin(如證據二)、王小姐(如證據三)、吳小姐(如證據四)到庭時,調查是否為上述三人教唆。若查證屬實,則應依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將上述三人由證人改列被告。為維告訴人權益,主張理由如上。為此狀請 鈞署鑑核,迅予傳喚被告到案,依法起訴。證據:證據一、勞工局收文收據。證據二、kevin 00市00區00路00號證據三、王□□ 00市00區00路00號證據四、吳□□ 00市00區00路00號證據五、0983019xxxx號公文證據六、0xxxxxxxxxx號公文此 致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具狀人:000 (蓋章)
謝謝 備份以後可以告那些"惡意的公務員"另外,政風處有沒有試過,現在都會電話錄音保全通話証據。======================================================刑事告訴狀告 訴 人 0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00縣00市00路000號被 告 陳00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公住:00縣00市00路000號被 告 楊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公住:00縣00市00路000號為被告陳00涉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被告楊00涉嫌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提出告訴事:壹、案情概要:一、被告陳□□係任職於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該局)之公務員,平日處理勞工事務,接受勞工申訴事業機構違反勞動法規,負有增加勞資合諧與增進勞工福利之責。二、告訴人於97年4月15日向該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證據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該局對於調解申請應負保密義務,而不能洩漏他人。詎料,該局承辦人員即被告陳□□基於◇◇(請自行填入這2 個負面字眼)申請書上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的犯意,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第一次開會通知尚未寄出之情形下,將告訴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詳情告知該公司,而後該公司與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停止每月工資之給付,足生金錢損害於告訴人,上揭情形有該公司職員kevin(如證據二)、王小姐 (如證據三)、吳小姐(如證據四)可證,請 鈞署傳喚到庭說明。三、告訴人因不服該局將調解退回之結果,持續向市政府申訴,最近一封公文(如證據五),被告楊□□於上登載『…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23日台 (78)勞資3字第1313號函釋規定略以:「事業單位訂定之『員工考核考成辦法』係屬其內部管理規章,如未違反法令和團體協約之規定,員工應有遵守之義務。......勞工行政機關不宜以其做為勞資爭議處理之標的。」…』。但告訴人遍查勞委會函釋資料,並無此封函釋,可見被告楊□□是基於替該公司◇◇之犯意,而憑空創造此一函釋,並登載於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與告訴人,此等行為顯已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嫌。貳、構成犯罪之理由:一、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被告陳□□係任職於該局之公務員,通過國家勞工行政相關類科考試,足證熟知勞工法令,應知勞資爭議消息應嚴守秘密。但竟基於◇◇該公司之犯意,而為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符合犯罪要件。四、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具公務人員資格之被告楊□□基於◇◇該公司之犯意,而將不實訊息登載於公文書。告訴人於事後曾回文質詢該行政函釋的正確性,但被告楊□□拒絕表示意見(證據六),符合「明知」要件。六、被告楊□□登載勞委會不存在之行政函釋於公文書,混淆社會大眾視聽,損害勞委會誠信正直形像,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告訴人,符合「公務員登載不實」要件。七、此不實函釋,明顯為有利該公司之根據,該公司實難脫關係。請鈞署於傳喚該公司職員kevin(如證據二)、王小姐(如證據三)、吳小姐(如證據四)到庭時,調查是否為上述三人教唆。若查證屬實,則應依刑法第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將上述三人由證人改列被告。為維告訴人權益,主張理由如上。為此狀請 鈞署鑑核,迅予傳喚被告到案,依法起訴。證據:證據一、勞工局收文收據。證據二、kevin 00市00區00路00號證據三、王□□ 00市00區00路00號證據四、吳□□ 00市00區00路00號證據五、0983019xxxx號公文證據六、0xxxxxxxxxx號公文此 致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具狀人:000 (蓋章)
akitoli wrote:台灣從2008年以後還有"勞委會"這玩意嗎?不是變成"資委會"了嗎?只能說自己選的,沒辦法,認命吧 樓主說不定沒選他。不過才6百多萬,還有一大半的人沒選他呢。台灣失敗主義蔓延?
akitoli wrote:台灣從2008年以後還有"勞委會"這玩意嗎?不是變成"資委會"了嗎?只能說自己選的,沒辦法,認命吧 basicnet wrote:樓主說不定沒選他。不過才6百多萬,還有一大半的人沒選他呢。台灣失敗主義蔓延? 不管什麼顏色執政,勞工權益從無好過。就好像美國的有色人種民權,人家也是走了好長一段路,才爭取到應有的權益。最近失業率大漲,求職條件不若以往,是勞工朋友爭取自已權益的大好機會。不要沈默了,大家一起爭取吧。
basicnet wrote:謝謝 備份以後可以告那些"惡意的公務員"另外,政風處有沒有試過,現在都會電話錄音保全通話証據。 政風處,很直覺的反射。問十個人,有九個會回答不良公務員可找政風處法辦。不過問題之源,往往也在此。此例政風處就是站在反勞工的一方,你甚至可以查一下過往政風head的記錄,有些人還帶頭犯罪最後被法院重判呢!不管從軍還是當公務員,只要跟對長官,嘴巴夠甜,包準你一帆風順,什麼政風處、監察院都動不到你。市府電話錄音,沒聽過,請問詳情?有無文件可以po上來,讓一般市民知道錄到什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