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9 wrote:聽說那是給行動不方便...(恕刪) 好像是這樣沒錯…不過不侷限行動不便…廣義地來說…是指身心障礙的民眾而言…見到樓主開這篇文…這麼委屈、這麼可憐,我想應該是有符合使用條件啦…更何況,做效果…這不就符合樓主要的效果了嗎?
dunhill978 wrote:大大我到底哪裡表現出...(恕刪) 您無辜被罵,憤而去報案又被警察奚落…上來取暖,又被眾鄉民指指點點…然後又莫名其妙捲入一場賭局,開了盤,一堆人輸慘了…又把責任賴給您…您說說…您這能不委屈嗎?我都替您覺得委屈了…來吧!拿出男子氣概!走!這就穿上外套,再去警察局一次,拍桌嚷嚷著我已經跟我的律師研究過了,我這次一定要報案!沒得商量!警察不給您報案,您就連同警察一併提告!最好事先先聯絡記者朋友們,他們應該挺有興趣的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