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上帝要放這群垃圾一條生路走??"......這傢伙真的....

來人阿~把掃拔拿掉
這漲的實在讓人...............吐飯

5官因該是被颱風吹亂了吧
海豚寶寶 wrote:
來人阿~把掃拔拿掉這...(恕刪)


一直想問他 頭髮把大部份的頸部以上都遮住了會不會長蟲? 因為很潮濕 見不到太陽?!

手指紅紅的是因為之前學貞子在地上爬所以一直流血嗎?

怪哉
可能在學L吧~現在學生學習力很強的.弄台打擋車就以為阿嘉上身了.看他拿煙盒的樣子及那頭掃帚頭應該是學L
不過看來他還蠻自爽這樣就叫"視覺系"
檢舉大帝 wrote:
視覺系...(恕刪)


視覺系...主修看到鬼嗎
這年頭總有些思想怪異的小朋友,
認為把一連串不正確的言論,用他那怪異的理論去合理化的解釋就是~懂事!
或許吧是吧,我國小時也這樣想
只是沒想到都高中了還這樣,真不知是現在高中生都這樣還是怎樣?
這總是不能以真面目見人的小孩,因該內心受過什麼衝擊,覺得這樣才能引人注意吧!
看看他,在看看這幾天超紅的「阿邦」,乎然覺得,阿邦讀到了大四果然有比高中生正常

看完這小朋友的網誌,竟然讓我覺得「阿邦」每種程度相對的成熟許多
這是啥社會阿??

來人救救我吧.................................................
【網路犯罪類型】
1. 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場所:所謂以電腦作為犯罪場所,是指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進行的,亦即,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例如:在電子佈告欄(BBS)上,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又如藉著網路,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畫,該散布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雖然,網路只是一個虛擬的場所,並非物理意義或實體意義的場所,但是,隨著網路時代來臨,有些在虛擬場所所作的行為,也可以達到如同在實體場所所作行為的效果,甚至,因為網路快速大量傳播的特性,在虛擬場所所作的犯罪行為,其殺傷力往往比在實體場所來得大。例如:在網路上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其毀損他人名譽的效果,不亞於在火車站前拿著麥克風辱罵別人。在網路上散布或猥褻圖畫的效果,也不亞於在台北街頭散發猥褻圖畫或在某書局裡販賣猥褻圖畫。

刑事 偵九隊:02-27644490 ﹙網路﹚->偵查第九隊:專責資訊、網路、科技犯罪之偵查。
或許可以告訴警察伯伯
他們會很樂意幫災民討回公道
David
阿宅華 wrote:
= = 他的髮型.....(恕刪)


終於能暸解......50塔.真是帥斃了
粉紅史努比 wrote:
終於能暸解........(恕刪)

如果他有病,大家這樣逼他,會不會反而遭到他的追殺?
臉色不太好

看樣子可能有沾毒的嫌疑。
jeipe89sp wrote:
如果他有病,大家這樣...(恕刪)


嗯..其實我也蠻擔心的~~怕他拿出屎王筆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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