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stocracy wrote:
一審→無罪
二審→無罪
更一審→無罪
更二審→無罪
更三審→有期徒刑8年
更四審→無罪
更五審→有期徒刑8年
更六審→有期徒刑8年
更七審→無罪
到目前為止本案經過9個合議庭判決,
如果真的證據不足,
那麼更三審、更五審、更六審是怎麼判的?
因為判無罪的法官比較多(6:3),
所以一定是證據不足嗎?
...(恕刪)
或許判有罪的那三審法官報紙看很多,知道判了無罪會成為媒體與民意的罪人。
事實上,一個法律案件除了少數情況關鍵證據充足以外,大多數情況證據都是程度上有強有弱,而不是非0及1。
但法官判案的時候卻是0或1的選擇。問題是這一刀要切在哪邊。證據強度要90%才算充足?還是10%就算?
這案件有三審法官判有罪只能告訴我們證據強度不是0%,但只要這樣我們就可以認定這嫌犯有罪嗎?如果你寧願錯殺100個無辜的人也不要放掉一個壞人,或許這樣做是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