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性侵女童...到今天宣辦無罪..但受害女童卻得不到正義過世了~這樣的法律令人失望

aristocracy wrote:
一審→無罪
二審→無罪
更一審→無罪
更二審→無罪
更三審→有期徒刑8年
更四審→無罪
更五審→有期徒刑8年
更六審→有期徒刑8年
更七審→無罪

到目前為止本案經過9個合議庭判決,
如果真的證據不足,
那麼更三審、更五審、更六審是怎麼判的?
因為判無罪的法官比較多(6:3),
所以一定是證據不足嗎?
...(恕刪)


或許判有罪的那三審法官報紙看很多,知道判了無罪會成為媒體與民意的罪人。

事實上,一個法律案件除了少數情況關鍵證據充足以外,大多數情況證據都是程度上有強有弱,而不是非0及1。
但法官判案的時候卻是0或1的選擇。問題是這一刀要切在哪邊。證據強度要90%才算充足?還是10%就算?

這案件有三審法官判有罪只能告訴我們證據強度不是0%,但只要這樣我們就可以認定這嫌犯有罪嗎?如果你寧願錯殺100個無辜的人也不要放掉一個壞人,或許這樣做是對的。


看到這一則新聞
首先是為這個小女孩默哀
願她安息
再來發表我的一些淺見
個人覺得很多人似乎搞錯方向了
民主國家的法治就是講究證據
證據不足就是不能定他罪
不能用想當然爾或是"看你就是一副壞人臉"來定罪
那是極權國家的作法
個人當然是對兇手深痛欲決
我認為一槍斃了他太便宜了
根本應該剮了他
但正因如此
才更該審慎
以這個案例為例
兇器無嫌犯指紋,血跡比對不符
怎麼看證據都不足以咬定是他幹的
這不是法官的問題
也不是受害者是不是法官親人的問題

大家都只看結果不問過程.照我看來這案子跟法官沒啥關西

泰美斯女神矇著眼睛執司法天秤,平等對待控方和被告

法官也是.端看雙方成上來的證據重量.來決定一切.


今天會變成這種判決應該是當初的辦案人員失職.

應該要把當初承辦人員拉到墳上血祭才對.

話又說回來搞不好當初也是上面的壓力急於破案

財變呈今天這種局面..........唉.....................

當然拉今天最簡單又能讓大家滿意的.就是直接處死當初的嫌犯.

啟不大塊人心.大家滿意又省事.那真要是這樣的話.

萬一哪一天自己衰一點遇上了又怎麼辦.

我不是吃公家飯的.但卻總覺得有些吃公家飯的.不清楚自己的立場與地位.

把這當成只是一件很單純的上班來看待.而我們一班民眾卻也覺得就是這麼回事






證據不足單憑鄉愿作判決才是不公正的法律

這也是為何要改變刑求的陋習

台灣需要的是CSI
就算今天罪證確鑿又如何?關幾年?

別忘了江欽良殺過角頭和縣議員,31項前科,還不一樣可以假釋出獄當他的更生人
不捨+1,希望小女孩在另外一個國度能夠過得更好,不要再受到這樣子的折磨.....

chusam wrote:
可是女童可以指認嫌犯啊


指認錯誤 造成了多少冤案

建議你可以看兩本書

1.辯方證人

2.記憶VS創憶

你就可以有初步的了解

oviraptor wrote:
同樣的證據擺在眼前
有的法官會採信90%
有的法官會採信40%
不同的人對事物當然會有不同的認知
法官也是人
所以不同的法官自然會有不同的判決



同樣的症狀擺在眼前
有的醫生會著重其中90%
有的醫生會著重其中40%
不同的人對症狀表現當然會有不同的認知
醫師也是人
所以不同的醫師自然會有不同的診斷與治療

然後?真相只會有一個,一個人不會既有癌症又沒有癌症,正如同一個人不會既無辜又殺人,因為採信的證據力比例問題造成誤判,無論如何都會造成被告(或病人)的損失,怎麼同樣情況一堆醫師被告到脫褲子,法官大人卻得以”見解不同”撇清關係?

要是上述替法官打圓場的說法能得到大家認同,這世界上應該會少掉非常多醫療糾紛吧.
好一個判決,我想最大哀,莫過於心死,一個罪犯可以這樣到更7審,6次有罪1次無罪,所以無罪真是太偉大了,不可能前6次的法官都亂判巴,這是再鼓勵犯罪嗎?只要不停上訴,就有機會無罪嗎?不知台灣司法何時能進步阿......
台灣檢警辦案手法常有問題 也造就了這種案件....

個人看法 法官以證據做判決 而不是用人情或著看著民意 這是很重要的.... 那如果大家因媒體誤導 而誤殺好人 凶手另有其人.....那豈不是公眾成了幫凶....

如何加強台灣檢警 採證能力.....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