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是正咩嗎?內有連結有圖!

ddt3000 wrote:
想乎弄死人骨頭喔...(恕刪)


大大我可以跟你要一根左腿骨嗎?
PatlaborGao wrote:
同意+1那個無名的主...(恕刪)


很可惜...我也想...但是我沒有BLOG跟無名..(我發誓)有需要證明可以私下連絡我聊聊

不過你說說我爆料啥... 我哪裡不光明正大 我也沒新開帳號 也沒轉IP發言 身邊的朋友也都看著我發言

我這不就像是拿著報紙問問意見嗎??

在這發文就是欣賞鄉民們有話直說的個性 您說的我一樣會虛心領教 若我的文章引起您任何不快 我誠心道歉

但是太主觀的發言無濟於事阿



我只想說....

如果經不起評論,那請將網誌加密、相簿加密、甚至可以設定只允許好友瀏覽回覆

比較好笑的是,還拿其他本質不相同的文章來闡述......


還有....

無名小站本來就是公開的網路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取得網址。

問個問題好了:

1.今天我在無名小站首頁看到人氣美女,我很開心的將網址轉PO到其他地方,我犯罪了嗎!?

2.今天我在逛網站的時候,恰巧看見某位網友在"公開"的網誌發文批評自己不喜的事件,

我本人覺得這網誌的主人說話很酸,我將這"公開"的網誌PO給其他網友觀看,我犯罪了嗎!?


網路罵人就算匿名,我相信也無法逃過法律責任,但是今天構成罵人的條件為何!?

要注意的是,今天網路留言謾罵的地點是在哪裡,而謾罵的條件構成又是如何決定!?

以下就是屬於↓刑法第311 條︰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對方能舉證→網路暱名為(烏鴉)是代表他嗎? 烏鴉是代表畜生,不能代表人。
對方能舉證→(臭鳥)是代表侮辱他嗎?你並沒有在評論時,指名(臭鳥)是他。
就如陳X扁不能代表陳水扁一樣的道理。
你只要再偵辦時主張你是針對暱名,暱名不能代表他本人,
不能代表他本人,當然就沒有侮辱人,的行為了。在法律上是不罰的。


假設我今天看了一個本名為"李四"的網誌以及相簿。

後來我轉PO到其他論壇與網友共同評論,

在評論的過程中,某甲看到相簿說:我的天阿,濃妝豔抹嚇死人喔!!

結果網誌的主人跑來這看到,很生氣的要提告對方"妨礙名譽(信用)",請問是否成立!?

在我個人認知裡面,我認為對方"對號入座"。

除非本人承認她就是像形容詞彙中的物品或者圖像,否則如何構成"妨礙名譽(信用)"?



以上的文章是以我個人認知+網路搜尋而來。

歡迎有相關法律常識的朋友們來討論(小康大,我在呼喚你了。)
http://www.facebook.com/ChenShiXiongDi
白目海綿寶寶 wrote:
很可惜...我也想....(恕刪)


為了樓主我特地查一下不罰的情況..

一)所誹謗的事須能證明為真實,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應處罰(刑法第三一O條第三項)
(二)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三一一條) 所稱「善意」,是指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為目的。

樓主的情況跟私德有沒有關聯?
是不是以後我們都不能在網路上批評別人長相了?或是拿個連結來說 這人如何如何請大家公斷 是不是也不能說了?
華人很喜歡講大話,喜歡講空話,喜歡講假話,喜歡講謊話,更喜歡講毒話
沒誠意 =_=



要咩就貼圖上來呀

只放段網址而已


連聯結都懶的用喔




唉~

對方提告的話

如何樓主無罪的話

可以反告對方汙告
殘障手冊申請中~
夢心痕 wrote:
對方能舉證→網路暱名為(烏鴉)是代表他嗎? 烏鴉是代表畜生,不能代表人。
對方能舉證→(臭鳥)是代表侮辱他嗎?你並沒有在評論時,指名(臭鳥)是他。
就如陳X扁不能代表陳水扁一樣的道理。
你只要再偵辦時主張你是針對暱名,暱名不能代表他本人,
不能代表他本人,當然就沒有侮辱人,的行為了。在法律上是不罰的。


關於這點,覺得"好像"不是如此
不然小S....這個也沒指名道姓
那之前亂掰的那個網友還不是乖乖出來道歉了
當然我不是法律專家就是了
當別人向我伸出手時, 我總是低著頭猶豫該不該從口袋伸出手來, 終於下定決心,準備輕握對方的手時, 才發現對方早已轉過身去, 於是只能用無意義的笑容來掩飾
PatlaborGao wrote:
關於這點,覺得"好像"不是如此
不然小S....這個也沒指名道姓
那之前亂掰的那個網友還不是乖乖出來道歉了
當然我不是法律專家就是了


小S那篇!!

當初發文的事主有明確的指出"小S這個藝人"。

演藝圈目前確實也只有一個小S。

(紅字部份)

相對的大眾也能明確的了解事主所指的人.....

以下為案例宣導:
Ronaldsoo wrote:
不喜歡小S的 請+1
我並不是先入為主的觀念 真的是最近看電視 看到小S的行為談吐 真的很不開心
嗆劉真不會跳舞(你真的會跳嗎)當然劉真會不會跳 跳的好不好我不知道
嗆來賓的爸媽 說如果不想看到他 他廣告那麼多 轉台會轉到瘋掉(你廣告很多嗎)
嗆來賓向男生(你也好不到哪裡阿)
等等等~~~~
雖然我知道有人會說是節目效果!!
以下我分享我遇到的事情
前陣子在信義區的夜店 遇到小S跟他的姊妹幫
不知道公關還是服務升服務不周到 他就很大聲的說 我是誰你不知道嗎!這還需要我說嗎 不會招待一下喔
當時聽了 我很想大聲的跟我旁邊的朋友說 他是誰啊 還不就是一個"通告"主持人有很了不起嗎!
後來我忍住了 不理他們 也不關我的事
過了幾個小時 我陪女性友人到廁所 友人在那排隊!看到S姊從後面一路"插插插"的插隊
有聽到正義之聲 "藝人不用排隊的喔"S姊應該喝的有得開~就回一句這是"特權"後來他旁邊的有人就跟大家說對不起 把他扶進化妝室
特權是吧 藝人的膀胱是膀胱 那小老百姓的膀胱就不是膀胱事吧!!



http://www.facebook.com/ChenShiXiongDi
12/19進度更新一下。


網站屬對申請註冊之多數人開放使用,進入該區之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

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開情形。

由以上敘述來看,自然呼應了"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網路上最近也有個案例宣導,

某甲在網路上說乙是武則天,乙憤而提告,控告對方妨礙名譽(信用)。

有罪無罪就端看法官自由心證囉,畢竟從古至今,武則天有褒有貶,好壞看人而定奪。

通常這種案例會被法官加以斥責,原因:浪費司法資源,小題大做。


再來,回到本篇,提告人是否能舉證列出此篇文章對她的傷害為何!?

從此篇文中,有評論的言論似乎只有"歌仔戲"這三個字。

這就和上面的武則天有異曲同工之妙。

從以前到現在我甚至沒聽過有人貶過"歌仔戲"。

歌仔戲屬於國家戲劇,甚至代表著國家世界巡迴演出,所到之處皆得滿堂采。

那何來妨礙名譽(信用)之說!?

除非提告者本人認為這職業污穢、甚至低級。


單一認定或許可以定義成造成個人傷害,但如果是大眾認定,那就有待商榷。

本人強烈建議提告者,請警方傳文中的每一人到案說明。

如最後結果為提告者本身浪費司法資源,造成他人生活或精神不便,絕對以污告罪加以回應。



再補充^.^

就算所說的全部都是事實,但是內容涉及當事人"私德"的部份,一樣涉及毀謗罪。

必須行為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
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
如果沒有這種侮辱他人的故意,只是開開玩笑或者誤解他人的言論意旨,任意加以批評,
都是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

針對上述稍作說明:

如何斷定被告所陳述之事實造成當事人感到不適,這方面需要舉證列出。

如無明顯犯意或者針對意圖,即可達到"污告"嫌疑。
(例如我說這位網友化妝方式好像明華園的張翠鳳小姐,請問犯罪意圖在哪裡!?)

網路搜尋條款人人都會,但是文字是死的,重點是要如何融會貫通並且合法使用條款。

"有理行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再舉個例子好了。

今天某甲評論我的長相就像安潔莉娜裘莉,但是因為我單方面主觀認定這是不實的指控
(提告者單方面個人認為不美,或者其他因素。)

所以提告者指控對方"妨害名譽",請問:今天如果各位網友是法官,被告有沒有罪!?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例如: 甲在某BBS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甲未經查證,就將該文章貼到別的BBS站上,

廣為流傳,此屬「傳述」的行為,且因甲的「傳述」誹謗行為不是用言詞進行,

而是以散布文字的方式進行,可能構成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


上面這個例子就是典型的毀謗。

但是我們這邊的重點在於,甲(樓主)看到的文章是在敘述某人(樓主朋友),而不是在敘述BLOG主人(提告者)。

若真的要提告妨害名譽-毀謗,也應該由文章中的人來提告,而不是BLOG主人來提告甲。

而即將被告的人就是BLOG主人,至於散播文章的人是否有罪,端看文章中的人是否要提告散播者。

而在BBS中加以回應的人,只是針對所見之事實加以陳述個人觀感,當然也要注意發言中的用詞遣字是否恰當。

如無明顯犯意,還是無法成罪,反之回應者如感身心疲憊並且感受到恐懼害怕之事實。

則可回應"污告"給提告者,並且法官也可針對浪費司法資源加以斥責。


隱私權:

在美國現行的法律中,隱私權保護的範圍大致可分為四類:
1.為商業利益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2.侵入私人的財產、土地,干擾私人幽居的寧靜。
3.公布私人資料使人受到困窘。
4.報導錯誤扭曲當事人的形象。

第一點:沒觸犯.....

第二點:沒侵入;除非提告者本身BLOG有經過加密,但是被加以破壞入侵,才會有侵入的意圖出現。

第三點:文中未見到有任何私人資料被公佈,除非有人刻意破解已經加密的相簿或者網路日記。
BLOG中目前所見的所有資料都是所有者自行公開,並無人進行破壞的意圖。

第四點:報導錯誤扭曲當事人的形象;
必須行為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
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
如果沒有這種侮辱他人的故意,只是開開玩笑或者誤解他人的言論意旨,任意加以批評,
都是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
http://www.facebook.com/ChenShiXiongDi
我點了好慢的網頁

角度離90度還有點遠的女生

下次這麼慢的網頁熱心的提點一下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