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425分
文章編號:18938350
個人積分:425分
文章編號:18938787
個人積分:742分
文章編號:18939476
clws wrote:
刑法第19條第三項不是在講原因自由行為嗎?
如果引用原因自由行為
這案例反而有可能以故意(不確定之故意)殺人起訴
所以反對依殺人罪起訴的理由是....
這裡沒有原因自由行為的討論
畢竟死阿三不是一開始就想撞死被害人
被害人的死亡對他而言就算是有預見
也不是他希望出現的吧
假如有個躁鬱症的病人故意好幾天不服藥
然後在街上砍人最後再跟法官說
他砍人的時候不知道自己在幹麻
這時候才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
對於這種惡性重大的肇事逃逸人
應該用15條定他
讓他成立一個不作為殺人罪
理論上應該可行
只是沒人敢那麼作
即便檢察官或是法官都不敢吧
因為無論主觀還是客觀來說
這的確是件意外
稍微了解法律的人馬上知道
表明就是要錶阿三
林小陪 洪其得
哪個坐過牢阿 還不都緩刑伺候
其實對受害家屬來講
民事的實質賠償應該比較實際
畢竟人都死了
加害人的制裁的確偏重在心理上的慰藉
講那麼多還是希望阿三以後也遇到酒駕的人
然後......
個人積分:651分
文章編號:18940065
個人積分:21分
文章編號:18940796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