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大埔地區令畫5公頃地給24戶

>RH< wrote:
那請問一下 這位大大:

若是本案完成徵收之後, 後續的廠商進駐起動與領地使用等法規沿用,

是依照 2003年? 2009年?? 還是2010年的法規/制?!



都不是, 這個案子壓根就不是促產或產創的案子
這個案子是竹科竹南基地暨周邊特定區擴大案
一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
最強之狼 wrote:
法條要沿用哪個我不知...(恕刪)


感謝大大的回覆與指教; 沒錯!若是大家都能再更溫和一些更理性一些來討論,

那今天大埔事件便不會如此局面...

其實小R自家則是自幼搬遷到台北, 而大埔僅剩幾位叔伯輩的親人, 所以每當過年返鄉團聚 小時候的小R...

是排斥的 是恐懼的, 因為 大埔的荒涼, 大埔的落後...但長大之後 大埔的鄉野油綠 卻變成我們這城市人的"休憩空間 舒壓珍寶".

其實 事以至今, 若依小R個人淺見: 難道 縣政府不能放棄徵收此地??? 好吧 就讓這群"所謂的貪而無厭"農民繼續種田, 然後再另覓他地...不就是兩全其美? (正剛好戳破 大家所說的不負責任的當地立委)

汲汲(強勢)徵收, 又一直對外責備(所謂的98:2的刁民論), 卻始終不再與這些人民對話, 溝通, 協商...用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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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版上很多大大還是"要求"小R要深入了解"產創條例"之後再發言, 小R感謝指教 但小R還是要說一聲: 我正是了解"產創條例"之後 身感痛惡!

因為...第 68 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租售、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這便已是"一切的答案"了.
IBIZA0408 wrote:
都不是, 這個案子壓...(恕刪)


第 68 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租售、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感謝指教!
IBIZA0408 wrote:
可以問一下這個立委是誰
還有大概是什麼時候的2100嗎?
昨天!

記得是叫不願徵收的農民不用去交資料,有事他負責!
最強之狼 wrote:
法條要沿用哪個我不知...(恕刪)


您願意, 那麼下次有機會徵收您家土地,
依公告地價, 徵收時... 請不要出來叫.
要不然, 會被冠上 "奸, 貪..."
記得, 不要叫, 不要吵, 為了廣大的縣民.
您自己願意的阿!
神阿, 丟下一台車吧, 柴油的、30Km/L ..
對照, 前何姓縣長今日的新聞.
明天, 會不會換......
當官的, 誰是真的為了百性.
神阿, 丟下一台車吧, 柴油的、30Km/L ..
我家算竹北高鐵重劃區,離高鐵站大約三、四公里,
我媽早上去做運動,認識了不少附近的住戶,
很多都是以前竹北的農婦,現在都變成包租婆!

每天日子過得爽得要死!
一堆人在這不負責任的污衊當地的農民
叫你們這些人搬去墳墓地住你要嗎?.
況且以國家和地區整體發展來看
竹科真的飽和了?南科呢?
想來想去都不覺得有必要這樣蠻幹
縣長圖的到底是什麼????總之絕對無助台灣經濟發展是確定的
>RH< wrote:
第 68 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租售、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感謝指教!



就跟你講了
「這個案子是竹科竹南基地暨周邊特定區擴大案
一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關獎勵投資條例或是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屁事啊

獎勵投資條例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跟產業創新條例
三個條例本來就是同一條例
只是因為考慮產業政策有時代性, 必須每隔一段時間重新檢討
所以歷來在產業條例中都會明定適用期間
適用期間一到, 就必須用新的產業條例取代舊的條例
獎勵投資條例的適用期間是到79年12月31日
之後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接替, 適用期間從80年1月1日到98年12月31日
99年1月1日之後則由產業創新條例接替

新竹科學園區是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
和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都沒有關係

你這樣子說自己是"我正是了解"產創條例"之後 身感痛惡!"
我真的是完全不相信

坦白講, 我根本覺得你對相關條例一點認識都沒有
天上掉下一台車 wrote:
您願意, 那麼下次有機會徵收您家土地,...(恕刪)
如果用我家的農地,換成三、四成大小,科學園區旁的建地,我百分之百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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