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Ren wrote:欠稅還錢,天經地義,就有某些政治咖要將之政治化,實在讓人不以為然 +1台灣就是這點令人感到悲哀、違法事實往往不是重點、喜歡拿政治迫害來掩蓋違法事實更可悲的是政客如此也罷、無奈一堆小市民也隨之起舞...
gunandrosetw wrote:以上證明林志玲的健保是在96年之前都是凱渥繳非第一類健保費的, 依照林口長庚的醫師的案子, 會被認定為"僱傭關係" gunandrosetw wrote:和92年到94年之間的雇庸關係無關 你前面說證明林志玲的健保是在96年之前都是凱渥繳非第一類健保費的因而會被認定為"僱傭關係"但事實上林志玲的健保是在區公所而不是在經紀公司依你的推論正好是證明林志玲與凱渥非"僱傭關係"不是嗎?你現在又說和92年到94年之間的雇庸關係無關我可要請教你請問你是如何從這個新聞得知林志玲與凱渥在92年到94年之間有雇庸關係?
winsonatmob wrote:這要看狀況吧!我以前當買房子的介紹人,有一筆介紹費,建設公司開給我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1.那是因為扣繳率與佣金相同,皆為10%,但以佣金扣繳,容易引起國稅局側目,因為佣金有一定的比率!對於該建設公司而言,屬於「佣金支出」,合法憑證需有:A相關契約或仲介的證明文件B支付個人佣金需有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佣金字樣的匯款條2.若以執行業務扣繳,通常會計科目為「勞務費」,性質大概都是律師費、會計師公費、建築師費,針對個人佣金合法憑證只需上述B,容易過關,沒有比率限制!3.建設公司會計開錯扣繳憑單,但因不影響扣繳金額,積非成是,會計上是沒有太大個錯誤,費用也相同,只是科目不同。不代表你是執行業務者!也就是你說是否為執行業務者,不應該決定於該建設公司的扣繳義務人吧!否則這人生也太悲哀了吧!4.你該不會最後也像林志玲一樣以執行業務者申報45%費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吧!
aadtt wrote:3.執行業務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aadtt wrote:去請教他人吧!不辦理營業登記怎能確定你的收入呢?收入不確定又怎能申報45%扣除額呢? 你還堅持執行業務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說法嗎 ?
peipj wrote:事件發生簡述如下: ...(恕刪) 台灣就是有這些人在“節稅”所以才會讓人覺得稅制不公平這些“執行業務所得”的“專業人士”應該多繳點稅,讓稅制公平點chin4001 wrote:你前面說...(恕刪) 現在,行政法院認定是僱傭關係了你應該沒話說了吧?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