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補稅案,大家看法如何??


CCRen wrote:
欠稅還錢,天經地義,就有某些政治咖要將之政治化,實在讓人不以為然

+1

台灣就是這點令人感到悲哀、違法事實往往不是重點、喜歡拿政治迫害來掩蓋違法事實

更可悲的是政客如此也罷、無奈一堆小市民也隨之起舞...
gunandrosetw wrote:
以上證明林志玲的健保是在96年之前都是凱渥繳非第一類健保費的, 依照林口長庚的醫師的案子, 會被認定為"僱傭關係"

gunandrosetw wrote:
和92年到94年之間的雇庸關係無關

你前面說證明林志玲的健保是在96年之前都是凱渥繳非第一類健保費的
因而會被認定為"僱傭關係"
但事實上林志玲的健保是在區公所而不是在經紀公司
依你的推論正好是證明林志玲與凱渥"僱傭關係"
不是嗎?

你現在又說和92年到94年之間的雇庸關係無關
我可要請教你
請問你是如何從這個新聞得知林志玲與凱渥在92年到94年之間有雇庸關係
winsonatmob wrote:
這要看狀況吧!我以前當買房子的介紹人,有一筆介紹費,建設公司開給我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1.那是因為扣繳率與佣金相同,皆為10%,但以佣金扣繳,容易引起國稅局側目,因為佣金有一定的比率!對於該建設公司而言,屬於「佣金支出」,合法憑證需有:
A相關契約或仲介的證明文件
B支付個人佣金需有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佣金字樣的匯款條
2.若以執行業務扣繳,通常會計科目為「勞務費」,性質大概都是律師費、會計師公費、建築師費,針對個人佣金合法憑證只需上述B,容易過關,沒有比率限制!
3.建設公司會計開錯扣繳憑單,但因不影響扣繳金額,積非成是,會計上是沒有太大個錯誤,費用也相同,只是科目不同。不代表你是執行業務者!也就是你說是否為執行業務者,不應該決定於該建設公司的扣繳義務人吧!否則這人生也太悲哀了吧!
4.你該不會最後也像林志玲一樣以執行業務者申報45%費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吧!
aadtt wrote:
3.執行業務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aadtt wrote:
去請教他人吧!不辦理營業登記怎能確定你的收入呢?收入不確定又怎能申報45%扣除額呢?

你還堅持執行業務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說法嗎 ?
案子結了

要補六百多萬…

健保也要求被補繳…

加一加七百萬有了吧!!

真是有錢
peipj wrote:
事件發生簡述如下: ...(恕刪)


台灣就是有這些人在“節稅”

所以才會讓人覺得稅制不公平

這些“執行業務所得”的“專業人士”

應該多繳點稅,讓稅制公平點

chin4001 wrote:
你前面說...(恕刪)




現在,行政法院認定是僱傭關係了

你應該沒話說了吧?

老大?

peipj wrote:
事件發生簡述如下: ...(恕刪)


我唯一的疑問是
最近怎麼這麼多~所謂沒有犯意
所以不罰的判決啊?

橘汁雞腿 wrote:
最近怎麼這麼多~所謂沒有犯意
所以不罰的判決啊?
...(恕刪)


所以"假裝不知情、一樣被判刑"的背後真是給力啊…

就只有它說了算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