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y666786 wrote:
注意一下
必須是合法使用槍械
樓下也有人貼出來了
不知道今天這情況是符合哪一條喔?
D下情人 wrote:
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
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
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
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
『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
另,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釋字535明示,民眾如拒絕臨檢,警察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
另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民眾拒絕臨檢 => 妨礙公務,警察可以逮捕 => 民眾如拒捕、脫逃,警察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何來的執法過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