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現在好像很多人都是為了告人而告人....當然,言論自由是建立在法律規範所允許範圍內,如果樓主覺得受到恐嚇或汙辱而提告,那小弟一定支持!!!只是現在好像都有很多人(不包括樓主)都受到一堆政客影響,動不動就拿"公然侮辱罪"當攻擊武器,到處告來告去,宣告自己是惹不起似的,浪費一堆司法資源....真懷念以前嘴砲來嘴砲去的時代~(遠目!
Charles_Evo wrote:請您在三天之內公開道歉否則,一定走法律途徑 Charles_Evo wrote:告與不告,或甚麼告,小弟我心中自有定見 嗯…所以到底是「一定」告?還是「一定」不告?Charles_Evo wrote:這篇打完不再回應各位,但因這篇給大家困擾,深感抱歉 #61樓、#75樓…有人盜用樓主帳號?
Charles_Evo wrote:FTJB兄您在私人簡訊,用語如下我又不是三星迷? 你很成熟喔 什麼時候要進棺材請在三天之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採取法律途徑...(恕刪) 我比較擔心你反被FTJB告你誣告。實在挺討厭動不動就說要告人的咖玩不起就別玩咩!再說,若不幸那位FTJB剛好這幾天出國玩沒在台灣等三天過了,你不告他,你豈不就變成傳說中的嘴砲男了?何必把自己玩死?也難怪他會有紅字那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