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最新的消息,聯邦調查局探員已經提出的文件,有三名駐堪薩斯辦事處人員被列為合作的證人,二號證人是一名組長,經由他向調查人員表示,劉姍姍本人在知情的況狀下付給該名菲傭低於合約的薪資,還經常大聲斥喝~(離譜)還說到劉對前一名幫傭也短付薪資,這名幫傭還曾遭劉動粗,(真離譜)後來變得情緒沮喪,甚至產生厭食~三號證人是資深領務官員,剛好他的職務就是類似會計,記錄所有付給該名菲傭的所有款項,給付金額確實遠低於合約規定~而且向調查人員展示該名菲傭簽名的收據,(真糟糕!有憑有據賴不掉了)還說到說劉姍姍對前一個幫傭也沒有依合約金額付薪~===========================個人看到剛剛的一些資料覺得很納悶,為什麼明明聯邦調查局提出有三名證人,但是現在我所查看到的資料只看到二號證人跟三號證人,怎麼沒有提到一號證人??(是我漏查看到資料還是美方刻意不曝光??目前不知也)看看後續有沒有更勁暴的內容再揭露囉!!壓榨勞工終於得到因果報,這下子踢到美國司法部門這塊鐵板囉!!(其實劉女士這次失算了..如果在臺灣頂多罰款了事或私下處理掉,但是美國對於這種事的處罰很重的,就像是在臺灣虐待動物沒有多大的司法審判,可是英國或美國虐待動物可就不一樣囉!很多在臺灣認定是小罪小罰的,但是在美國國情與法治下有時候就是很嚴重的事)
nono990 wrote:怎麼沒有提到一號證人??...(恕刪) 一位台灣駐堪薩斯代表處官員接機,送至劉姍姍官邸。這位官員在訴狀中列為一號證人。訴狀列出第四位證人。他說今年七月底,在一間雜貨店裡,菲傭向他求救。
陳錫蕃這篇文章等於主張中華民國總統可能在訪美期間被FBI逮捕(先不提綠卡)(只能比照國際組織首長的外交特權, 如前IMF法國籍主席在任內被美國警方逮捕).只能說一般各國政府都是在外盡可能擴大解釋權益, 例如美國在911後從第三國引渡了多名只有美國綠卡但國籍是巴基斯坦或阿富汗的嫌犯. 台灣有這樣傑出的駐外代表(虐傭的及自我縮小解釋權益的), 國民還能對這個政府有什麼期待?有的人可能對於涉虐傭的高階外交官被繩之以法感到欣慰, 但是此案例連同菲律賓台嫌遣中案可說是中華民國國際地位的大打擊:(1)菲律賓台嫌遣中案: A國只要向B國提出指控, 兩國不必先知會台灣政府或出示證據, 就可把在B國的台灣國民任意押往A國.(2)駐美處長被捕案: 連中華民國總統在內的民選首長, 都可以在訪美期間被直接逮捕.PS: 菲律賓台嫌遣中案,中菲兩國排除台灣參與公聽會, 且立即在公聽會後的第二天就專機押人,連讓台灣政府作身份證明都沒有, 更別提什麼出示相關法律文件證據之後再押人.PS2: 我很訝異前面文章被刪掉, 說是討論宗教政治議題而違反板規?? 難道是我舉異議人士艾未未遭中國政府以逃漏稅之名而拘禁當例子, 說明中國政府的指控不能照單全收? (有提到艾未未的都刪了)我沒有讀心術, 請刪文者標示你主張違反的部份, 這樣就不會沒有修改的參考依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