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risawang wrote:我只能說並不是只有美國的股票才是美金面額 呦,原來歐巴桑你在這呀.怪不得我老遠就聞到唬爛的味道.過了這麼多天,你還是沒錢去看醫生呀?健保卡被鎖卡了嗎?怎麼了怎麼了,今天又想唬些什麼題材,你說吧,我聽著呢.
marrisawang wrote:股利所得怎會是勞務?...(恕刪) 因為你沒回答我問題,我就自己猜了,即然你知道你公司財務拿錢去存美元定存,那表示你公司是在台灣有辦事處的,而你又說你是基層員工,那表示你不是股東,因為不是股東所以取得的就不是股利才對。你說你是基層員工,那就表示你的收入是在國內付出勞務所取得的報酬,也就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的單位給付,付款的方式是現金或是以國外股利的名義支付給你,就我國稅法的認定那就是國內所得,而不是海外所得,依法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不是所得基本稅額。我國稅法並不是以取得酬勞的幣別或者給付地點是否在國內來決定是否為國內所得,而是以勞務提供地來認定的(所得稅法第2及8條)。你們公司雖然是境外公司,無論是否在台設有據點,即然有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就要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2條)。而你們基層員工的薪資當然是成本或費用,依規定就要申報扣繳憑單,否則支出不于認列,公司就要繳較多的所得稅。你一下子扯境外公司、一下子又國外股利所得,說法很多,又閃爍其詞,很難讓人相信你的說法。所得稅法:第二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第三條: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八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對不起,雄中大,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家精神病院上個月有個長期月經不順兼重度妄想的病人逃出來了,據戒護說:此人常常上01閒聊版打嘴砲兼唬爛,請問一下,您和大家有沒有看到類似症頭的人,如果有碰到,請通知她:孩子~快快肥來吃藥啦!!報到完畢. 擁有成功KO蘿莉控臨床經驗,專門處理神經病的網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