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一般看完再轉賣海外正版DVD都是「欠缺故意」去侵犯著作權,刑法都是無罪的

但是很多地方問人都只簡短說觸法、不能賣(就像標題),如改為: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但刑法無罪,才更正確

否則一般人被刑法的壓力,前科記錄的害怕,許多被抓的人寧可付高額和解金,以求早日脫離訟累

變成另一種的金融勒索

95年500多件被抓,卻找不到幾件判決,可見99%是花錢求解脫

多恐怖的勒索手段!
shyeh wrote:
我想請問一下,撇開銷售的問題,
出版社是要憑哪一條法律去告那些漫畫小說出租店啊?
一般書籍或是影片(DVD等)本來就是可以出租營利,根本不需要授權...
引82樓判決書中的一段--


按之前我的認知就是在出租權的問題上面
也就是出租營利應該要有獨立授權
不過照82樓的判決內容來看似乎又不是如此

總覺得這串大家都各說各話
我程度不好
有沒有一個完整又簡單的解釋可以讓我了解...
再請教Dave5136先生,一般賣一份海外正版DVD,民事訴訟能判賠多少
sunland wrote:
按之前我的認知就是在出租權的問題上面……有沒有一個完整又簡單的解釋可以讓我了解...
不涉及平行輸入的話,國內正版著作出租的問題很單純啊!就是著作權法第60條第一項:「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簡單的解釋:如果你買的是國內正版的著作重製物,錄音著作(例如錄音帶、音樂CD)及電腦程式著作不能出租,其他都可以出租。
wrote wrote wrote:
Dave5136 wrote:
簡單的解釋:如果你買的是國內正版的著作重製物,錄音著作(例如錄音帶、音樂CD)及電腦程式著作不能出租,其他都可以出租。


所以出租店的狀況來說的話
以同一本書來說
如果是台版書籍不能出租
但是如果店家自購港版書籍可以出租
(以上都是有受國外授權的場合)

這樣理解不知是否正確?
所以...還是用盜版的吧。

買正版,將來又不能賣,搞了半天,才發現連權利都沒有...
sunland wrote:
所以出租店的狀況來說的話
以同一本書來說
如果是台版書籍不能出租
但是如果店家自購港版書籍可以出租
(以上都是有受國外授權的場合)

這樣理解不知是否正確?
不正確。

著作權法第60條第一項:「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以書(文字著作)為例,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如果在台灣買台版書(有授權),是合法重製物,購買人(出租店)就有權出租。

港版書如果沒有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平行輸入),根據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視為侵害著作權。因此這本港版書就「不是合法重製物」,不能適用著作權第60條第一項。

94樓「簡單的解釋」有個前提是「如果你買的是國內正版的著作重製物」。94樓一開頭就有說:「不涉及平行輸入的話」。

geo3425 wrote:
一般看完再轉賣海外正版DVD都是「欠缺故意」去侵犯著作權,刑法都是無罪的...(恕刪)
「欠缺故意」是無罪,但不一定都是「欠缺故意」喔!還是要依具體事實認定。

geo3425 wrote:
…但是很多地方問人都只簡短說觸法、不能賣(就像標題),如改為: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但刑法無罪,才更正確...(恕刪)
不能這麼說。販售國外帶回的正版DVD還是有罪的,是「欠缺故意」才無罪。

或者可以想成:「欠缺故意」時,根本不構成「販售國外帶回的正版DVD」。就像「沒有殺人的故意」時,「致人於死」不構成殺人。但你不能說:「殺人不可以,但刑法上無罪。」

geo3425 wrote:
…一般賣一份海外正版DVD,民事訴訟能判賠多少?
我沒去查實際的案例。法律的規定是: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從學理上來看,「損害賠償」就是賠償權利人所受的損害。販賣一片平行輸入的DVD,在我看來,能造成的損害,不外就是代理商於台灣境內銷售一片台版DVD所能獲得的利潤。金額應該是很少才對。被告在意的,多半還是刑事責任。

Dave5136 wrote:
「損害賠償」就是賠償權利人所受的損害。販賣一片平行輸入的DVD,在我看來,能造成的損害,不外就是代理商於台灣境內銷售一片台版DVD所能獲得的利潤。金額應該是很少才對。



私下和解廠商可以勒索的金額很大,
也許就是因為類似樓主家小孩子因為未成年,
監護人要連帶負民事賠償責任。

現在這種狀況,
二手書沒有市場的,
學生網拍更是自投羅網,留下犯罪紀錄,
書籍只能回收了,所以實際售價應該只有使用一次的價值,
事實上會造成學生翻印的狀況更嚴重。

將來牽涉到著作權的事物,
請務必提醒家中小孩,
上網只能說交換,不能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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