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nd wrote:不正確。
所以出租店的狀況來說的話
以同一本書來說
如果是台版書籍不能出租
但是如果店家自購港版書籍可以出租
(以上都是有受國外授權的場合)
這樣理解不知是否正確?
著作權法第60條第一項:「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以書(文字著作)為例,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如果在台灣買台版書(有授權),是合法重製物,購買人(出租店)就有權出租。
港版書如果沒有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平行輸入),根據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視為侵害著作權。因此這本港版書就「不是合法重製物」,不能適用著作權第60條第一項。
94樓「簡單的解釋」有個前提是「如果你買的是國內正版的著作重製物」。94樓一開頭就有說:「不涉及平行輸入的話」。
geo3425 wrote:「欠缺故意」是無罪,但不一定都是「欠缺故意」喔!還是要依具體事實認定。
一般看完再轉賣海外正版DVD都是「欠缺故意」去侵犯著作權,刑法都是無罪的...(恕刪)
geo3425 wrote:不能這麼說。販售國外帶回的正版DVD還是有罪的,是「欠缺故意」才無罪。
…但是很多地方問人都只簡短說觸法、不能賣(就像標題),如改為: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但刑法無罪,才更正確...(恕刪)
或者可以想成:「欠缺故意」時,根本不構成「販售國外帶回的正版DVD」。就像「沒有殺人的故意」時,「致人於死」不構成殺人。但你不能說:「殺人不可以,但刑法上無罪。」
geo3425 wrote:我沒去查實際的案例。法律的規定是:
…一般賣一份海外正版DVD,民事訴訟能判賠多少?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從學理上來看,「損害賠償」就是賠償權利人所受的損害。販賣一片平行輸入的DVD,在我看來,能造成的損害,不外就是代理商於台灣境內銷售一片台版DVD所能獲得的利潤。金額應該是很少才對。被告在意的,多半還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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