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這篇文發牢騷的邏輯本身就有問題。
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支持樓主的論點。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力是「消費力」,你可以決定買或不買,店家不能強迫推銷硬要把商品賣給你(事實上它不是也答應可以讓你退?);但商家並非製造廠商,他當然無法提供檢驗證明給你,你無權向商家要求非交易內容以外的服務。
消費者的權力是很大,但沒有大到可以無限上綱對店家予取予求的程度,自我膨脹過了頭只會被當成笑話。
若你買下了商品,或者可以向製造廠商提出索取檢驗證明的要求,但廠商也有權拒絕(這點待後續說明);你若沒有買下商品,等於連「消費者」這個基本條件身份都不具備,廠商根本理都不會理你。
若你確實買下商品而有疑慮,是可以向廠商提出相關檢驗證明的需求,但問題是「檢驗證明」是否為商品必須具備內容?如果是應附證明的商品而廠商沒附,你絕對有權要求提供;但顯然並非如此。如果因為送檢取得證明會產生費用,廠商可以要求你支付,因為這筆費用並不在原商品售價內,你無權要求廠商自行吸收,這就又回到原點:你的權力沒有大到這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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