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特 wrote:考慮走法律途徑嗎?使用暴力傷害父母, 113會受理, 申請保護令. 有點久了耶!畢竟是前年和去年暑假的事,當時也沒有驗傷,所以沒有證據,這還申請得成嗎?不過有就診的收據,但是沒有開證明,這樣會不會太薄弱補充,當時沒有驗傷是因為完全沒有要告他的意思,因為那時還沒徹底失望。
里斯特 wrote:建議妳不需要花時間去...(恕刪) 你哪裡看的出來他哥是從小被慣的小孩?一個從小要求自力更生,現在20歲月入4、5萬的慣小孩?建議別人的家庭,對於這樣20歲的男孩就放棄這種建議才是可議另外,請問 20 歲時你在作什麼?
不要問,你會怕 wrote:以前我還住在家裡時,爸媽真的很疼我哥,他們重男輕女,我才是被冷落的那個!還記得每次被冷落時,晚上我都會很廢的躲在被窩偷哭和偷咬自己!每次我和我哥犯錯,父母不問對錯,永遠是拿我這個女的開刀! 簡單的回覆一下~就算你能在這裡找到滿意的答案,過一陣子你父母還是會一樣接納你哥,所以無解
提供以下文章供你參考,或許有所幫助。子女「家裡蹲」,也有期限文 / 葉雪鵬檢察官【台灣法律網】 臺北縣有一位現年二十三歲的王姓女子,從小個性乖僻,不愛唸書,也不服父母管教,好不容易捱到高職畢業,想升學考不上學校。找工作呢,高不成,低不就。就是有人要用她,做不到一個月就不要幹了!後來索性連工作都不去找,整天只是「家裡蹲」,除了吃睡以外。什麼家事都不做,家人說她幾句,就大發脾氣。有段時間說要上補習班補習,準備再考大學,家人也順著她的意思給她一筆四萬多元的補習費。結果補了一學期也不再去了。自己沒有痛下決心去自修,上大學的願望當然難以達成。也許是困擾著她眾多的不如意的事情揮之難去,心情越來越鬱卒,脾氣也顯得愈來愈壞,經常對父母口出三字經,摔傢具。她的父母實在受不了,就在今年四月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這位在家中排行老么的女兒離開家庭。在法官的苦口婆心規勸下,雙方接受了協調,女兒答應三個月內搬出這個家,父母也撤回這件民事訴訟。本來這件家庭間的不愉快的官司,在雙方都沒輸沒贏下,就此落幕。想不到在這三個月的寬限期內,這位么女兒居家生活,不但沒有半點改變,反而變本加厲,讓家人無法忍受。等到三個月期限屆滿,看到她絲毫沒有要結束「家裡蹲」的生活方式,深怕她賴著不走,連忙再向法院提出要么女兒離家的訴訟。這次承審的法官也不多作無益的規勸,很快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也就是判令么女兒離開家庭。 父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命孩子離開家庭,這種事不但在社會上很少聽聞,連法院也是難得碰到的案件,這大概與國人重視家庭生活有關,除非有不得已的情形,總希望一家人能團聚在一處。前陣子有些建築公司推銷大坪數的亳宅,還打出可供三代同堂作為廣告號召。可見國人對於家族聚居,仍然有人嚮往。 最近幾年經濟極度不景氣,在目前失業率高逾百分之五的狀況下,無工作經驗的年青人就業十分困難,許多大專學生走出校園就宣告失業,這些無班可上的年輕一族,除了少數個人條件特別優越者,可以繼續留在學校作進一步充實學業,邁向碩士、博士之路外,大部分年輕人,在謀事無著,求學無門的情況下,唯一選擇是進行「家裡蹲」計畫。靜待就業或就學的機會到來。這種情形,不僅見諸在國內,在國外也因為經濟凋敝,使許多大學畢業生與年輕專業人士無法找到理想工作,而實行「家裡蹲」生活。最近一則新聞報導:一向倡導子女年滿十八歲成年便應該離家外出獨立生活的美國,近年來受到經濟沈淪的影響,年輕人遲遲無法離開父母而獨立,而且有愈來愈晚「轉大人」的狀況出現,據芝加哥大學調查發現,很多人認為成年應該從二十六歲才開始。另外,有很多人表示:如今三十歲的人相當於當年的二十歲,四十歲的人相當於當年的三十歲。換句話來說,美國人已經自動把成年的期限延長十餘年。因此,美國人的子女「家裡蹲」日子,也隨著成年的延長而加多。由子女「家裡蹲」越來越多的趨勢來看,家在經濟不景氣的情形下,可以說是子女的避風港,儘管港外風急浪高,躲在避風港內受到父母的呵護,等到風平浪靜,景氣回升,再出來打拼,才可以立於不敗之地。所以家還是子女心目中的最愛。 為什麼為家人所認同的家,為家人所愛護的家,會有將家中的成員逐出家門的舉動,而且還經法院以公權力介入,用判決來實施。這就得看看有關家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民法的親屬編中,規定有「家」的一章,對於家的定義、家的組成、家長的產生與家的管理,都有詳細的規定。什麼是家呢?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對家所下的定義是這樣的:「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這定義看起來似乎與我們通常對家的概念有些差距,通常我們都是把一家人所居住,可以擋風避雨的家屋稱作家,其實那只能算是形式上的家,並不是法律上的家。法律上的家依民法所規定的定義來說,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作為目的,而以同居親屬團體作為範圍,才能稱之為家。所以,在我國現代生活關係上,家是一個團體。團體必須要有人出來領導,家的領導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家長。同家的人除了家長以外,其他的人都是家屬。雖然不是這個團體中的親屬,如果有與這個團體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願意與該團體同居一家者,也可以成為這一家的家屬。家長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是由親屬團體的成員以自由意志推定人選來擔任。沒有推定的話,由家中最尊輩者擔任,尊輩有相同者,由年長者擔任,這是法定的家長。最尊者或者最長者不能或者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中的一人來代理。家務是由家長管理。家長也可以把家務的一部份,委託家屬來處理。家長在管理家務的時候,依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應注意全體家屬的利益。這是家長主持家務的最主要的義務,也是家長的責任。已成年的家屬,或者未成年已經結婚者,民法為了維護他們的權益,於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容許他們隨時可以請求自家分離,家長縱然基於愛護情意,也不能任意加以阻止。家長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也可以要求已成年或者未成年已結婚的家屬,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那位把家鬧翻天的已成年王姓女子,被家中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自家分離,法院就是根據這條法條,認為父母要求她自家分離的理由正當,判決父母勝訴。所以,為人子女者要想在成年後還要長期作「家裡蹲」,凡事務必要認命,千萬不能任意發揮大小姐的脾氣,鬧得家中雞犬不寧,使父母忍受不了。除非是未成年人,父母無權利可以趕人出門。 至於父母方面,雖然在要求成年女兒離家得到法律支持,可以達成心願。但也不是意味著從此耳根清淨,對於離家的女兒可以不聞不問。因為,女兒是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這種血親關係並不會因為女兒離家而消滅。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互之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的規定,有互負扶養之義務。如果已經離家的女兒,不下決心痛改前非,還是耍起大小姐的脾氣,不去謀事填飽自己肚子,一旦把自己糟蹋成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人的時候,做父母的人也不能坐視不管,還得依法負起扶養的責任。管教兒女最好還是從小灌輸他們獨立自主的精神,免得成年後還得為他們的生活而操心。
有因才有果……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我碰到的情況是,朋友家中有個兄弟,嚴重憂鬱症,生活無法自理,整天宅房間裡,如果你不給他吃,他就真的不吃,可以好幾天不吃東西,有幾次還真的送去醫院了,常常有時候卻表現的很正常,下一刻又發作了,父母也不忍趕他出去。不過版主的例子已經好多了吧= =
看了一長串,總算看到這種小孩是在什麼教養下養大的這是妳父母種的因,從小太過竉愛妳哥覺得以前都沒怎麼要求,為什麼他長大就要求那麼多,他無法理解小時什麼都沒事,愛怎樣就怎樣,父母也不管,現在卻什麼都不可以也不對你哥又交到不好的朋友,沒人有讓他知道什麼才是對的,什麼是責任...,現在那麼大,要教也很難了,只能等他那天突然醒悟!
雖然這樣做很奇怪但是我覺得樓主的問題也許需要靠法律來解決了樓主乾脆打110詢問警察 怎樣可以讓小孩搬離就算小孩還是賴著不走也可以先申請保護令讓小孩不要對你們使用暴力我覺得警察就算沒辦法提供意見至少也不會酸言酸語或是抱著看笑話的心態來替樓主處理問題